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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實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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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實戰指南

作者: 程東躍
出版社: 中國金融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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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由中國融資租賃(西湖)論壇聯合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共同編撰,對融資租賃從業實踐具有高度實踐參考意義。概括起來,本書具有以下兩大特點:一是緊跟時代前沿,對租賃物審查、租金設置、擔保效力等多個法律裁判焦點問題進行分析與討論,研究內容現實意義;二是全書大量採用判例研究法,引用近50份裁判案例,將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有機結合,對融資租賃業務開展和法律裁判實踐指導意義。本書在法學理論研究與實踐應用之間構建了一座聯系的橋樑,為法學理論研究者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也為法務實踐者實際工作提供了殷實的操作指引。相信融資租賃業務和風控人士在閱讀本書後,會對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與風險控制有所助益。


作者介紹


目錄

縮略語表

第一章 租賃物篇
第一節 “融物”屬性的審查
【案例一】租賃物虛構,案涉合同應認定為企業借貸合同
【案例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案例三】出賣人未按約交付租賃物,不影響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
【案例四】建築物作為租賃物,應當辦理過戶手續
【案例五】海關監管物作為租賃物,不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成立
【案例六】建築物作為租賃物,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不能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
【案例七】礦區構築物可以通過佔有改定轉移所有權,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成立
【案例八】市政管網作為租賃物,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成立
【案例九】房屋附屬設施可以作為適格租賃物
【案例十】以在建工程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不成立
【案例十一】以純粹的著作權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成立
【案例十二】出租人未取得醫療設備經營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案例十三】以生物資產作為租賃物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特定化要求
【案例十四】以車輛為租賃物的,可通過佔有改定的方式轉移租賃物所有權
【案例十五】以BOT設備設施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案例十六】以消耗品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不成立
第二節 租賃物權屬衝突
【案例十七】租賃物登記到期後未展期,出租人喪失優先受償權
【案例十八】未按照監管規定核查租賃物權屬,出租人不能善意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案例十九】建築物內附屬設施、設備作為租賃物,應當核查建築物權利人、抵押資訊
第三節 租賃物處置
【案例二十】出租人單方處置租賃物的風險及應對
【案例二十一】出租人未經催告收回租賃物的,構成根本違約

第二章 租金費用篇
第一節 租金設置
【案例一】短期還本的租金設置不影響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成立
第二節 服務費或手續費
【案例二】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無需抵扣租金
第三節 租賃物取回、處置費用
【策例三】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主張租賃物取回及處置費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節 實現債權費用
【策例四】出租人根據合同明確約定主張實現債權費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章 擔保篇
第一節 保證金擔保
【案例一】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金應當何時抵扣
【案例二】保證金能否作為租息的計算基數
第二節 回購擔保
【案例三】回購標的物未交付,回購價款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四】判決加速到期後,能否再訴訟主張回購
第三節 聯合承租
【案例五】聯合承租具備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第四節 公司對外擔保
【案例六】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對外決議擔保無效
第五節 上市公司擔保
【案例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適用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還是九民紀要
【案例八】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集中公告的效力
第六節 應收賬款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