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觀公法權利體系》一書中,通過主觀公法權利的建構,作者一方面克服了實證主義國家法學否定公法權利的做法,在另外一方面克服了自然法學說在基本權利問題方面的泛政治化傾向,奠定和開創了以教義學的方式把握基本權利的法律屬性的研究方式。這本著作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大的部分。
在總論部分,作者闡述了國家的法律本質,個體公法權利的一般理論問題,公法權利和私法權利的區別和聯繫,以及主觀權利和反射利益的區分等重大理論問題。在分論部分,作者分別討論了個體的公法權利,國家和公法團體的公法權利,以及公法權利的產生、消滅、變更及法律保護問題。
格奧爾格•耶里內克
德國公法學家。曾先後在維也納、柏林大學和巴塞爾大學執教,自1891年起長期任海德堡大學憲法、國際法和政治學教授。主要著作有《法、不法和懲罰的社會倫理意義》(1878)、《主觀公法權利體系》(1892)、《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895)和《國家通論》(1900)等。其國家法學作品不僅在諸多重大問題上獲得了典範性地位,也深刻地影響了流行法律文化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