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密码 您忘记密码了吗?
1,653,048 本书已上架      购物流程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用户协议

有店 App


当前分类

商品分类

浏览历史

当前位置: 首页 > 简体书 > 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一卷、第二卷(全2冊)
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一卷、第二卷(全2冊)
上一张
下一张
prev next

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一卷、第二卷(全2冊)

作者: (德)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
出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7-01
商品库存: 点击查询库存
以上库存为海外库存属流动性。
可选择“空运”或“海运”配送,空运费每件商品是RM14。
配送时间:空运约8~12个工作天,海运约30个工作天。
(以上预计配送时间不包括出版社库存不足需调货及尚未出版的新品)
定价:   NT1608.00
市场价格: RM289.08
本店售价: RM257.28
购买数量:
collect Add to cart Add booking
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本著作中所描述的法學部分被稱為“當代羅馬法”(das heu tige Roemische Recht)。較之單純的標題所顯示的,在以下的對立中,此特別的任務才會被界定地更為準確。
 
1.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羅馬法。因此只有以下法律制度才屬於本著作的任務,即這些法律制度(Rechtsinstitute)起源於羅馬法,但包括其之後的發展,儘管這些發展可能並不能被回溯于其羅馬起源。由此,所有起源於日爾曼的制度就必須被排除。
 
2.本著作所描述的是當代羅馬法。由此排除以下內容:首先是這種法律制度的歷史; 其次是屬於早期法而並不屬於優士丁尼法的所有具體規定,因為只有優士丁尼法這種羅馬法的最近形態與我們的當代法狀態存在聯繫;最後是雖然屬於優士丁尼法但是在我們的法狀態中已經消失的所有制度。
 
3.只有私法(das Privatrecht)屬於本著作的任務,公法(dasffentliche Recht)並不屬於;因此,其範圍包括被羅馬人稱為市民法(jus civile)(在這個術語眾多意義中的其中一個意義上)的那些內容,或者在共和國時期被視為法學家(Jurisconsultus)的絕對知識或真正意義上的法學(Jurisprudentia)的那些內容。但此限制部分地被視為是前一個限制的結果,因為只有羅馬私法在整體上才成我們法狀態的組成部分。雖然羅馬刑法對於我們的法狀態而言並不陌生,但它只是部分地成為我們法狀態的組成部分,較之私法而言要少得多。
 
4.最後,屬於本著作的任務的只是權利體系(System der Rechte)本身,排除程式或法救濟制度(der zur Rechtsverfolgung bestimmten Anstalten);也就是說,只包括被許多人稱為實體私法(das materielle Privatrecht)的那些內容。因為,程式是通過歷史上不同淵源的混合以一種獨特的方式而發展出來的,以至於有必要對其進行獨立的研究,而不是像羅馬法學家那樣認為程式與實體法理論之間的直接聯繫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我們的任務在這方面的界限,那麼雖然此界限在原則上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在具體應用中,它常常被錯誤認識,尤其是因為同一個制度可能事實上同時屬於兩個領域。例如法官判決, 根據其形式和條件,它屬於程式;但一旦它具有既判力(rechtskrftig),它就具有兩方面的效力:產生於已決案(res judicata)的訴(actio和抗辯(exceptio)(它們屬於權利體系本身),以及屬於程式理論的執行(Exsecution)。如果這些限制被概括於共同的觀點之下,那麼它們實際上就在以下意義上對於羅馬法進行了準確界定,即對於歐洲大部分地區而言,羅馬法成為了共同法(gemeines Recht)。


作者介紹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德國19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1779年2月21日出生於美茵河畔法蘭克福,1861年10月25日逝世于柏林。先後執教于馬堡大學、蘭茨胡特大學、柏林大學,歷任柏林大學校長、普魯士樞密院法律委員、萊茵州控訴法院兼上訴審核院樞密法律顧問、普魯士國務兼司法大臣、內閣主席。最重要的著作包括《論佔有》、《論立法和法學的當代使命》、《中世紀羅馬法史》、《當代羅馬法體系》和《作為當代羅馬法之部分的債法》。


目錄

第一卷
前言
第一篇 當代羅馬法的淵源
第一章 本著作的任務
第一節 當代羅馬法
第二節 德意志共同法
第三節 任務的界限
第二章 法律淵源的一般性質
第四節 法律關係
第五節 法律制度
第六節 法律淵源的概念
第七節 法的一般產生
第八節 民族
第九節 國家,國家法,私法,公法
第十節 關於國家的不同觀點
第十一節 國際法(Völkerrecht)
第十二節 習慣法
第十三節 立法
第十四節 科學法
第十五節 相互關聯中的法律淵源;其內容的本質和來源
第十六節 絕對法和任意法,常規法和特別法
第三章 當代羅馬法的淵源
第十七節 A 制定法
第十八節 B 習慣法
第十九節 C 科學法
第二十節 科學法(續)
第二十一節 並存的法律淵源
第二十二節 關於法律淵源整體的羅馬法觀點
第二十三節 關於制定法的羅馬法觀點
第二十四節 關於制定法的羅馬法觀點(續)
第二十五節 關於習慣法的羅馬法觀點
第二十六節 關於科學法的羅馬法觀點
第二十七節 關於法律淵源的羅馬法觀點的實踐價值
第二十八節 關於法律淵源的現代觀點
第二十九節 關於法律淵源的現代觀點(續)
第三十節 關於法律淵源的現代觀點(續)
第三十一節 關於法律淵源的現代法典觀點
第四章 制定法的解釋
第三十二節 解釋的概念法定解釋和學理解釋的區分
第三十三節 A 具體制定法的解釋解釋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節 制定法的基礎(Grund)
第三十五節 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釋其種類和補救方式
第三十六節 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釋(續)(不明確的表述)
第三十七節 不完善制定法的解釋(續)(不正確的表述)
第三十八節 優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釋(批判)
第三十九節 優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釋(批判)(續)
第四十節 優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釋(續)(獨立的具體篇章)
第四十一節 優士丁尼制定法的解釋(續)(與彙編之關係中的具體篇章)
第四十二節 B 法律淵源的整體解釋(矛盾)
第四十三節 法律淵源的整體解釋(矛盾)(續)
第四十四節 法律淵源的整體解釋(矛盾)(續)
第四十五節 法律淵源的整體解釋 (矛盾)(續)
第四十六節 法律淵源的整體解釋(漏洞,類推)
第四十七節 關於解釋的羅馬法觀點
第四十八節 關於解釋的羅馬法觀點 (續)
第四十九節 關於解釋的羅馬法觀點的實踐價值
第五十節 關於解釋的現代觀點
第五十一節 關於解釋的現代法典觀點
第二篇 法律關係
第一章 法律關係的本質和種類
第五十二節 法律關係的本質
第五十三節 法律關係的種類
第五十四節 家庭法
第五十五節 家庭法(續)
第五十六節 財產法
第五十七節 財產法(續)
第五十八節 法律制度概覽
第五十九節 關於分類的不同觀點
附錄
附錄一 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
附錄二 L 2 C. quae sit longa consuetudo
索引
索引一 內容索引
索引二 淵源索引
第一卷第一版譯後記
第一卷新版譯後記

第二卷
第二篇 法律關係
第二章 作為法律關係承擔者的人
第六十節 自然的權利能力和實在法對其的修正
第六十一節 自然的權利能力之界限 Ⅰ 開始
第六十二節 自然的權利能力之界限 Ⅰ 開始(續)
第六十三節 自然的權利能力之界限Ⅱ 終止
第六十四節 權利能力的限制 導論
第六十五節 權利能力的限制 Ⅰ 不自由
第六十六節 權利能力的限制 Ⅱ 市民籍的缺乏
第六十七節 權利能力的限制 Ⅲ 從屬於家庭權力
第六十八節 三種人格減等
第六十九節 人格減等的效力
第七十節 人格減等的效力(續)
第七十一節 權利能力和人格減等方面的特殊權利
第七十二節 權利能力和人格減等方面的特殊權利(續)
第七十三節 權利能力和人格減等方面的特殊權利(續)
第七十四節 權利能力和人格減等方面的特殊權利(續)
第七十五節 權利能力和人格減等理論在當代的可適用性
第七十六節 不名譽對權利能力的限制——導論
第七十七節 不名譽的具體情形
第七十八節 不名譽的法律意義
第七十九節 不名譽的法律意義(續)
第八十節 不名譽的法律意義(續)
第八十一節 不名譽的法律意義(續)
第八十二節 不名譽的附帶效力
第八十三節 不名譽理論在當代的可適用性
第八十四節 宗教對權利能力的限制
第八十五節 法人——概念
第八十六節 法人——種類
第八十七節 法人——歷史
第八十八節 法人——歷史(續)
第八十九節 法人——成立與消滅
第九十節 法人——權利
第九十一節 法人——權利(續)
第九十二節 法人——權利(續)
第九十三節 法人——權利(續)
第九十四節 法人——權利(續)
第九十五節 法人——權利(續)
第九十六節 法人——組織
第九十七節 法人——組織(續)
第九十八節 法人——組織(續)
第九十九節 法人——組織(續)
第一百節 法人——組織(續)
第一百零一節 法人——國庫
第一百零二節 法人——遺產
第一百零三節 法律關係和人的不同聯結
附錄三至七
附錄三 孩子的生命力,作為其權利能力的條件
附錄四 論羅馬奴隸所締結之債的效力
附錄五 論家女的債務能力
附錄六 身份和人格減等
附錄七 論不名譽理論中的一些疑點
索引
索引一 內容索引
索引二 淵源索引
第二卷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