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不僅分析了破產信托行為本身性質,還進一步深入探討了破產信托行為的法律效果。本書認為,破產信托行為在決定利益分配時難免對利益相關人造成利益的侵害。破產信托行為二元化折射到行為效果上也相應體現了二元化特點。一類是對權利的侵害,具有剛性信托行為的特點,只有法律規定授權才允許侵害,否則就是非法侵害,權利人有權直接救濟;另一類是對權益的侵害,具有自由裁量信托行為的色彩,即便法律規定、合約約定不得侵害,但如果侵害是被認定為公正、公平與適度的,那麼這種侵害也屬於正當侵害,是被允許的。
本書認為,從團隊生產理論視角看,司法強制批准審查在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應從立法上對《企業破產法》進行微調,以期將我國破產重整司法強制批准審查在行事風格上由法院主導轉化為尊重利益相關方團隊協議的履行、修訂的法律路徑上,從而實現理論與立法、司法三者的動態有機協調、重構。
王池,福建泉州人,1978年生,法學博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福建省第二屆審判業務專家,福建省優秀法官,廈門市首屆審判業務專家。工作期間,參與編寫出版了《房地產司法解釋實例釋解》《民間借貸:司法實踐及法理重述》兩本法學著作;曾於《法學評論》《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東南司法評論》《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生院學報》《法醫學雜誌》等報刊發表法學論文十余篇,較具代表性的《法際交集中的重整企業所得稅:理論協調與制度重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實證分析》《商品房預售合同效力司法解釋法義探析》等文章,先後多篇次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全文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