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英文版出版於2017年,每個章節由一位作者負責寫作,大多數作者有法學教育背景。各章節討論了原意主義、固定論、尊崇主義等語言學經典學說,詳細界定了相關的文本主義等法律解釋傾向。本書的副標題為“在法律解釋方面,法學何以師從語言學與哲學”,討論也主要圍繞上述兩類學科的“與語言相關的交叉學科視野”下對法律解釋的觀察和思考。同時,在多處言及“交叉學科視野”益處,其本質絕不是法學局外人對法學方法論和法教義學的私行揣度;“與語言相關的”這個限定詞決定了它的討論範圍不在法學的學科之外,而在以詮釋學為基礎的方法論理論範圍內。
導言
第一章 語言學在法律解釋上的貢獻
第二章 語言哲學、語言學及原意論的可能借鑒
第三章 語言知識與法律解釋:正與誤
第四章 法律思維下哲學解釋學的持久相關
第五章 霍姆斯"正常說話人"(Normal English Speaker)的奇怪命運
第六章 原意論、解釋學與固定論題
第七章 克服原意論固定論題
第八章 法律言語與裁決要件
第九章 尊崇主義,活原意論和憲法
第十章 尊崇主義與裁決
對第十章的回應對羅森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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