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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生命的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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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生命的潛能

作者: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出版社: 中國文聯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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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缺乏幸福會令人感到痛苦。而痛苦源於人的願望與能力不相稱。因此,幸福意味著個人的能力與其意志一致和相稱。只有當人的一切力量得到恰當的運用時,他的心靈才能得到和平寧靜,擁有幸福。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夠做的事,實現自己的意志。因此,幸福是自由的。
 
幸福首先是一種主觀的感受,幸福感。既然幸福與自由緊密相關,那麼,幸福感是一種自由感。不過,幸福並不限於這種主觀的感受,而且還有客觀的內容,即個體與自然、個體與他人和社會以及個體與超越者的和諧共存的關係。這就是個人幸福、愛情幸福、公民幸福和宗教幸福。與此相應,自由依賴自由感,但並不限於自由感,它還要有客觀的實質。這就是個體的發展自由、愛的自由、公民自由和信仰自由。
 
構成盧梭的幸福論的基礎的是他的哲學人類學和人性論思想。在盧梭看來,人生來是善良的,他不僅與其他動物一樣尋求自我保護和具有憐憫心,而且還具有自由意志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有能力追求和獲得幸福。


作者介紹

盧梭:法國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啟蒙運動代表人物之一。
 
蘇德超(主編):武漢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外國哲學教研室主任;武漢大學歐美宗教文化研究所研究員;珞珈青年學者;武漢大學受學生歡迎的哲學老師蘇德超教授憑藉自己高超的學術水準和出色的講述能力,讓哲學課,成為武漢大學受歡迎的課。青年學者的領頭羊蘇德超教授是整個哲學界青年學者的佼佼者,不僅是年輕的博導,而且學術上更是能力出眾。
 
張雲濤(編譯):任教于武漢大學人文社科院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武漢大學哲學博士。


目錄

導言:自由之子
 
第一章 談人論性
 
一、人是擁有理智和自由意志的存在
 
在所有財富中,處在位的不是權威,而是自由。
 
二、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
 
正是通過激情的活動,我們的理性才能完善。
 
三、人是自愛的
 
人生來具有並且終生不離的激情,是“自愛”這種原始的、天賦的激情。
 
四、自愛與自負或虛榮的區分
 
為了被別人偏愛,我們必須使自己比其他任何人更可愛。
 
五、人富有憐憫心
 
憐憫是一種自然情感,它調節每個個體自愛的活動,因而促進整個人類的相互保存。
 
六、人性本善,人人具有良心
 
良心的行動不是判斷,而是感受。
 
第二章 說苦論罪
 
一、痛苦之源在於人自身
 
我們的煩惱、我們的焦慮和我們的苦難都來自我們自己。
 
二、痛苦在於欲望與能力的不平衡
 
人的智慧或真正的幸福之路的關鍵是減少那些超出我們能力的欲望,使能力和意志處於完美的平衡。
 
第三章 自築羅網
 
一、自然狀態下的人是自由的、平等的、幸福的
 
人的感受是有關他的存在的感受,他的關懷是對他的保存的關懷。
 
二、自然狀態向文明社會狀態過渡的原因
 
一個人性情的強弱,往往更多的取決於培育他的方式是嚴酷的還是柔弱的。
 
三、不平等、不自由和不幸福的譜系
 
無論以任何代價放棄生命和自由,都是違反自然和理性的。
 
第四章 回歸真我
 
一、深陷困厄和不幸
 
逆境迫使我們向自己求助,自我反省,這也許是令大多數人難以忍受它的原因。
 
二、擺脫不幸和痛苦
 
抱怨產生於自負,自負怨恨人,然後也反抗理性。
 
三、幸福的原因:克服自負或虛榮
 
無論我們自己身處何種境遇,只要有自負,我們總是不幸福。
 
四、擺脫外界的影響
 
我的感官影響我心靈的方式構成了我的生命的痛苦。
 
五、對比理想的世界與我們的世界
 
幸福的狀態不是受人尊敬的狀態,而是心滿意足的狀態。
 
六、真正的幸福在於只感到自己的存在的境界
 
我內心渴望的幸福不是由一些轉瞬即逝的片刻組成,而是一種單純的、持久的狀態。
 
第五章 自然教育
 
一、三種教育
 
教育確實只是與自然天性一致的習慣。
 
二、人的次出生之後所進行的自然的、消極的教育
 
不應該爭取時間,而應該將時間白白浪費掉……
 
三、自然的、消極的教育的結果
 
我們的大多數錯誤都不是出自我們,而是來自他人。
 
四、為了人的第二次出生而進行的道德教育
 
可以說,我們誕生過兩次:一次是去存在,另一次是去生活。
 
第六章 理想社會
 
一、自由是人之為人的根本,不可轉讓
 
奪走人意志的所有自由就等於奪走他行動的一切道德性。
 
二、合法的權利只能基於協議
 
認為自己是其他人主人的人總是比其他人更像是奴隸。
 
三、家庭是政治社會的個模型
 
人的法則是要致力於他自己的保存,而他的關懷是照料他自己。
 
四、社會契約的本質
 
我們取得了我們所失去一切東西的等價物,卻有更大的力量保護我們所擁有的東西。
 
五、主權中的團體與個體的關係
 
每個個體作為人的確可以擁有與他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不同的私人意志。
 
六、自然狀態與公民狀態的區別
 
僅順服強烈欲望的是奴隸狀態,而順服自己為自己制定的法則是自由。
 
七、主權與社會契約、公意的關係
 
正如私人意志不能代表公意,當公意有具體目標時,它的本質就變了。
 
八、主權不可轉讓和分割
 
私人意志天然傾向於偏頗,而公意傾向於平等。
 
九、公意
 
人總是想要對他們有益的東西,但他們並不總是能看到它。
 
十、法律是公意的體現和宣告
 
不必問誰應該來制定法律,因為法律是公意的行為。
 
十一、立法體系的終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就權力而言,它不應該成為任何暴力,並且只有憑藉職位與法律才能使用它。
 
十二、政府的本質
 
立法權力屬於人民,並且只能屬於人民。
 
十三、愛國主義教育
 
祖國沒有自由就不能繼續存在,自由沒有德性就不能繼續存在,德性沒有公民就不能繼續存在。
 
編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