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遊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凝結、保留和傳遞著一個民族的歷史記憶、情感、經驗和智慧,是民族文化認同的基礎,是構成民族精神家園不可或缺的重要源泉。在一個國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護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民族精神的凝聚和延續,對於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當今時代,是一個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的時代。現代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的急速步伐,也急速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使得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在急劇衰微的趨勢之中。許多國家的政府和學者逐漸認識到對本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進入21世紀以來,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持文化的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與保護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一樣,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