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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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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釋義

作者: 王愛立(主編)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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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這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第一,鞏固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體現出來,包括檢察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改革檢察官任職和產生方式,實行初任檢察官基層任職和逐級遴選制度等。第二,建設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的要求;加強專業化建設,總體上提高或從嚴把握擔任檢察官的條件;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從律師、法學專家等法律職業群體中公開選拔檢察官制度,進一步完善檢察官隊伍結構;增加初任檢察官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等。第三,加強檢察官職業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確規定要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作為檢察官權益保障的專門機構;加強檢察官人身權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建立檢察官專門工資福利制度。第四,對檢察官公正履職提出規範要求。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規定為檢察官履行職責的要求和價值追求。本次修訂增加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加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履職基本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檢察官職責的規定。第五,嚴格檢察官隊伍管理。增加規定檢察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對違規兼職的處分作了規定;增加規定存在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等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修改完善任職迴避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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