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條款為依據,共分為八個方面的問題來研究,主要內容是∶(1)商業賄賂犯罪的罪名適用范圍界定問題:(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體的界定問題;(3)醫務人員收受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問題;(4)教師吃回扣構成受賄的定性問題;(5)商業賄賂犯罪中財產性利益的司法認定問題;(6)收受信用卡的受賄數額認定問題;(7)商業賄賂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問題;(8)商業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定性問題。
第一章 商業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的前提性問題
第二章 商業賄賂與商業賄賂犯罪的界定及其關系問題
第三章 商業賄賂犯罪的罪名適用范圍界定問題
第四章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體的界定問題
第五章 醫務人員構成受賄的定性問題
第六章 「教師吃回扣」構成受賄的定性問題
第七章 「特定組織」成員構成受賄的定性問題
第八章 商業賄賂犯罪中「財產性利益」的司法認定問題
第九章 收受銀行卡的受賄數額認定問題
第十章 商業賄賂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問題
第十一章 商業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定性問題
第十二章 行賄罪司法解釋的理解適用問題
第十三章 商業賄賂中的「感情投資型受賄」定性問題
第十四章 商業賄賂中的「性賄賂」人罪問題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