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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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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上)

作者: 陳文貴
出版社: 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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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兼顧教師、從事學術研究、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準備參加國家考試學生之需求,本書採取不同於以往教科書過度偏重理論闡述之編寫方式,而以刑事訴訟法體系為架構,將相關重要性理論、實務見解以及法律問題爭點,盡可能的編排在一個相關的法條中,方便讀者可以快速的查閱到所要了解的學術理論、實務見解與相關法律問題爭點所在。此外,有關應適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國民法官法》有特別規定應適用之程序,本書亦將該法明文特別排除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之條文或有特別規定者,亦併列於相關章節條文中加以說明,以免顧此失彼,是一本兼顧學術研究、教學、實務以及考試需求之著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文貴
 
  現 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臺北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玄奘大學兼任副教授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巡官
  臺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學術研究領域
  憲法
  法理學
  行政法
  刑事法


目錄

出版序

第一編 總 則
壹、刑事訴訟之意義與架構/1
一、保障人權與實現實體正義之基本法/1
二、以控訴制度之三面訴訟關係為構造/1
三、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模式/2
貳、刑事訴訟基本原理原則/3
一、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原則/3
二、適用法官法定原則/3
三、兼採被害人追訴與國家追訴原則/4
四、以三級三審制為原則/5

第一章 法 例
第1條(犯罪追訴處罰之限制及本法之適用範圍)/7
壹、本法所定之訴訟程序/7
貳、國民法官法之訴訟程序/7
第2條(公務員之注意義務)/9
第3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9
第3條之1(刑事沒收之範圍)/10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
壹、管轄之意義/11
貳、管轄權與審判權/11
第4條(事物管轄)/12
第5條(土地管轄)/12
壹、領域內管轄/12
貳、領域外管轄/14
第6條(牽連管轄)/15
壹、相牽連案件/15
貳、相牽連案件之競合/15
第7條(相牽連案件)/17
壹、相牽連案件之意義/17
貳、牽連之再牽連/18
參、相牽連案件之裁判/19
第8條(管轄競合)/19
壹、同一案件管轄競合原則/19
貳、同一案件後繫屬先確定之效力/21
第9條(指定管轄)/22
壹、直接上級法院之指定管轄/23
貳、最高法院之指定管轄/23
第10條(移轉管轄)/23
壹、直接上級法院之裁定/24
貳、再上級法院之裁定/25
第11條(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26
第12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26
第13條(轄區外行使職務)/27
第14條(無管轄權法院之必要處分)/27
第15條(牽連管轄之偵查與起訴)/27
第16條(檢察官必要處分之準用規定)/28

第三章 法院職權之迴避
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事由)/31
壹、法官迴避法理/31
貳、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32
參、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問題/33
肆、國民法官法之特別規定/ 34
第18條(聲請法官迴避事由)/35
第19條(聲請法官迴避時期)/36
第20條(聲請法官迴避程序)/37
第21條(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37
第22條(聲請法官迴避之效力)/38
第23條(聲請法官迴避駁回之救濟)/39
第24條(職權裁定法官迴避)/41
第25條(書記官及通譯迴避之準用)/41
第26條(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42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27條(被告之辯護倚賴權)/43
壹、辯護倚賴權/43
貳、一定關係親屬之選任權/44
第28條(多數選任辯護之限制)/45
第29條(辯護人之資格)/46
第30條(辯護人之選任程序)/46
第31條(審判與偵查中之強制辯護)/ 47
壹、審判中之強制辯護/47
貳、偵查程序中之強制辯護/51
第31條之1(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辯護)/51
第32條(對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53
第33條(審判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獲知權)/53
壹、辯護人之卷證獲知權/54
貳、被告之卷證獲知權/54
第33條之1(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獲知權)/56
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57
第34條之1(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程式與救濟)/59
第35條(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60
壹、輔佐人之資格與訴訟權能/61
貳、強制輔佐規定/61
第36條(被告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62
第37條(自訴人委任代理人之規定)/62
第38條(代理人之人數、選任、送達與權利之準用)/64
第38條之1(審判中檢閱卷宗等事項之授權規則)/64

第五章 文 書
第39條(公文書制作之程序)/65
第40條(公文書之增刪附記)/67
第41條(訊問筆錄之製作)/68
第42條(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70
第43條(筆錄之製作)/71
第43條之1(詢問、搜索、扣押之準用)/72
第44條(審判筆錄之製作)/72
第44條之1(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74
第45條(審判筆錄之整理)/75
第46條(審判筆錄之簽名)/75
第47條(審判筆錄之效力)/76
第48條(審判筆錄內引用文件之效力)/76
第49條(辯護人攜同速記之許可)/76
第50條(裁判書之製作人)/77
第51條(裁判書當事人應記載事項及其簽名)/77
第52條(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製作)/77
第53條(非公務員制作文書之程式)/78
第54條(卷宗之編訂與滅失之處理)/79

第六章 送 達
第55條(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81
第56條(囑託送達)/82
第57條(未陳明送達處所之處理)/83
第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83
第59條(公示送達事由)/84
第60條(公示送達之方式與效力)/84
第61條(文書送達方式)/85
第62條(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85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壹、期日與期間/87
貳、不變期間與訓示期間/88
第63條(期日之傳喚與通知)/88
第64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89
第65條(期間之計算)/89
第66條(在途期間之扣除)/90
第67條(期間之回復原狀)/90
第68條(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式)/92
第69條(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判)/93
第70條(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之準用)/94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壹、強制處分概論/95
貳、強制處分之類型與性質/96
第71條(書面傳喚)/97
第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98
第72條(非要式傳喚)/99
第73條(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99
第74條(傳喚後之按時訊問)/100
第75條(合法傳喚之效力──拘提)/100
第76條(逕行拘提)/100
第77條(拘提之程式)/101
第78條(拘提之執行機關)/102
第79條(拘提之執行程序)/102
第80條(執行拘提後之處置)/103
第81條(警察轄區外之拘提)/103
第82條(囑託拘提)/103
第83條(對現役軍人之拘提)/104
第84條(通緝之法定原因)/104
第85條(通緝之要件與程式)/104
第86條(通緝之方法)/105
第87條(通緝之效力及撤銷)/105
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106
第88條之1(緊急拘提)/106
第89條(拘提或逮捕之告知義務)/108
第89條之1(拘提、逮捕或解送之注意義務)/112
第90條(強制拘捕)/112
第91條(拘捕被告之解送)/113
第92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113
第93條(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與訊問)/114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117

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第93條之2(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及程式)/119
第93條之3(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限制及意見陳述權)/121
第93條之4(偵查終結處分與法院判決對限制出境、出海之效力)/123
第93條之5(限制出境、出海之撤銷或變更)/124
第93條之6(羈押替代處分型之限制出境、出海)/125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
第94條(人別訊問)/127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127
壹、訊問被告之告知義務/128
貳、已選任辯護人之暫時停止訊問/131
第96條(告知罪嫌辯明機會)/133
第97條(被告之隔別訊問與對質)/133
第98條(訊問被告之態度)/134
第99條(訊問被告之輔助通譯)/134
第100條(被告陳述之記載)/136
第100條之1(訊問被告錄音、錄影之證據能力)/137
壹、連續錄音與必要錄影義務/137
貳、違反之法律效果/137
參、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140
第100條之2(本章之準用)/140
第100條之3(准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夜間詢問之情形)/142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
壹、羈押之意義/143
貳、羈押之決定機關/143
參、羈押之要件與限制/144
第101條(一般羈押之要件與審查)/146
壹、一般羈押之要件/147
貳、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配合規定/150
參、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證據及其限制/151
肆、被告與辯護人之羈押審查前諮詢權/151
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152
壹、預防性羈押之問題/153
貳、預防性羈押之要件與準用規定/154
第101條之2(無羈押必要之替代處分)/155
第102條(羈押之押票應記載事項)/156
第103條(羈押之執行)/157
第103條之1(聲請變更羈押處所)/158
第104條(刪除)/158
第105條(羈押之方法)/158
第106條(押所之視察)/160
第107條(羈押之撤銷)/160
第108條(羈押之期間與延長羈押)/161
壹、羈押期間與延長羈押/162
貳、繼續羈押之理由及期間/164
參、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特別規定/165
第109條(羈押之撤銷「三」──逾刑期)/166
第110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166
第111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保釋「一」)/167
第112條(保釋「二」──保證金之限制) /168
第113條(保釋「三」──生效期)/168
第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168
第115條(停止羈押「二」──責付)/169
第116條(停止羈押「三」──限制住居)/170
第116條之1(停止羈押責付、限制住居之準用)/170
第116條之2(許可停止羈押之替代處分)/170
第117條(再執行羈押之事由)/173
第117條之1(逕命具保、責付、限制居住等之準用)/174
第118條(保證金之沒入)/175
第119條(免除具保責任與退保)/177
第119條之1(保證金之存管、計息與作業辦法)/178
第120條(刪除)/179
第121條(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179
壹、有關羈押等各項裁定、處分或命令權限/179
貳、國民法官法之規定/18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壹、搜索概論/181
貳、扣押概論/183
第122條(搜索之客體)/185
壹、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搜索/185
貳、對第三人之搜索/186
第123條(搜索之限制「一」──搜索婦女)/187
第124條(搜索之應注意事項)/187
第125條(證明書之付與)/187
第126條(扣押之限制「二」──一般公物、公文書)/188
第127條(搜索之限制「三」──軍事秘密處所)/188
第128條(搜索票及其程式)/188
壹、令狀搜索原則/189
貳、核發搜索票之審查/190
第128條之1(檢警聲請核發搜索票)/192
第128條之2(搜索之執行)/193
第129條(刪除)/193
第130條(附帶搜索)/193
第131條(對人或物之緊急搜索及程序)/194
壹、無令狀為「發見人」之緊急(逕行)搜索/195
貳、無令狀為「發見物」之緊急(逕行)搜索/195
參、緊急(逕行)搜索之陳報與違反之效果/197
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198
壹、同意搜索之要件與權限/198
貳、同意搜索之證明問題/200
第132條(強制搜索)/202
第132條之1(搜索結果之陳報)/202
第133條(扣押之客體)/203
壹、扣押之客體/203
貳、扣押之禁止處分效力/204
第133條之1(非附隨搜索之「單獨扣押」及程式)/205
第133條之2(非附隨搜索扣押之聲請)/208
壹、單獨扣押之聲請程式與陳報/208
貳、單獨扣押之聲請門檻/210
參、緊急扣押之救濟/211
第134條(扣押之限制「一」──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212
第135條(扣押之限制「二」──郵電)/212
第136條(扣押之執行機關)/213
第137條(附帶扣押)/214
第138條(強制扣押)/215
第139條(扣押後之執行──收據、封緘)/216
第140條(扣押後之處置「一」──看守、保管、毀棄)/216
第141條(扣押後之處置「二」──變價)/216
第142條(扣押後之處置「三」──發還)/217
第142條之1(聲請撤銷扣押)/217
第143條(留存物之準用規定)/218
第144條(搜索、扣押之必要處分)/218
第145條(搜索票及扣押裁定之提示)/219
第146條(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219
第147條(搜索、扣押之共同限制──例外)/220
第148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一」) /221
第149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二」)/221
第150條(搜索、扣押時之在場人「三」)/221
第151條(暫停搜索、扣押應為之處分)/222
第152條(另案扣押)/222
第153條(囑託搜索或扣押)/225

第十二章 證 據
第一節 通 則
壹、證據法之基本原則/227
貳、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227
參、證據能力與證明力/229
肆、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法則/232
伍、傳聞證據與例外/235
陸、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與彈劾證據/240
第154條(證據裁判原則)/243
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243
壹、自由心證主義/243
貳、嚴格證明之要件/245
第156條(被告與共犯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補強法則)/246
壹、自白之證據能力/246
貳、共同被告自白之調查/248
參、自白任意性抗辯之調查/249
肆、緘默不利評價之禁止/251
伍、偵審外之自白/251
第157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公知事實)/253
第158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二」──職務上已知事實)/253
第158條之1(無庸舉證──當事人意見陳述)/253
第158條之2(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一」)/254
第158條之3(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二」)/258
第158條之4(相對無證據能力法則)/259
壹、證據相對排除法則/259
貳、證據能力之權衡標準/260
參、法定以外供述證據取得違反法定程序之證據能力/261
肆、偵查機關蓄意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263
伍、私人違法取證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265
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268
壹、本法排斥傳聞證據之理由/268
貳、傳聞法則之例外/269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271
壹、向法官、檢察官所為之陳述/271
貳、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調查/273
參、偵查中非依法應具結者之陳述/274
第159條之2(警詢傳聞法則之例外──「相對特別可信性」)/275
壹、警詢相對可信性之傳聞例外/275
貳、外國警察機關警詢類推適用/277
第159條之3(警詢傳聞法則之例外──「絕對特別可信性」)/278
壹、警詢具絕對可信性之傳聞例外/278
貳、第三款之適用要件/280
參、與被告反對詰問權之權衡法則/281
第159條之4(傳聞證據之例外)/284
壹、特信性文書/284
貳、特別可信性之補充性文書/286
參、為個案所製作之文書/287
第159條之5(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287
壹、明示同意/287
貳、擬制同意(默示同意)/289
參、共同限制要件/291
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295
第161條(檢察官之舉證責任)/295
壹、舉證責任與起訴審查/295
貳、國民法官法之特別規定/296
第161條之1(被告之反證權利)/297
第161條之2(當事人進行主義)/297
第161條之3(被告自白之調查)/298
第162條(刪除)/298
第163條(聲請調查與陳述意見權)/298
壹、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調查證據權/298
貳、法院之介入調查證據/299
參、職權調查證據前之意見陳述權/300
肆、告訴人之聲請調查證據權/300
第163條之1(聲請調查證據之程式)/301
第163條之2(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302
第164條(一般物證之調查方式)/303
壹、文書證據/303
貳、監聽譯文/304
第165條(書證之調查方式)/304
壹、證據文書/305
貳、境外文書/305
第165條之1(準文書及電子數位證據等新型態證據之調查方法)/306
壹、準文書之調查方法/306
貳、電子數位證據/307
第166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310
第166條之1(主詰問之範圍及誘導詰問之例外)/312
壹、主詰問之規則/312
貳、警詢或偵訊時對證人之誘導/313
第166條之2(反詰問之範圍)/314
第166條之3(對新事項之詰問權)/315
第166條之4(覆主詰問之範圍及行覆主詰問之方式)/315
第166條之5(覆反詰問之範圍及行覆反詰問之方式)/316
第166條之6(職權傳喚證人等之詰問次序及續行訊問)/316
第166條之7(詰問之限制)/317
第167條(詰問之限制)/318
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權)/318
第167條之2(聲明異議之處理)/319
第167條之3(聲明異議之處理──駁回)/319
第167條之4(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無理由)/320
第167條之5(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有理由)/320
第167條之6(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321
第167條之7(詢問之準用規定)/321
第168條(證人、鑑定人之在庭義務)/321
第168條之1(當事人在場權)/321
第169條(被告在庭權之限制)/323
第170條(陪席法官之訊問)/325
第171條(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準用規定)/326
第172條(刪除)/326
第173條(刪除)/326
第174條(刪除)/326
第二節 人 證
壹、狹義證人/327
貳、鑑定證人/327
參、專家證人/327
肆、證人之資格/332
伍、證人之拒絕證言權/333
第175條(證人之傳喚)/334
第176條(監所證人之傳喚與口頭傳喚)/334
第176條之1(人民作證義務)/335
第176條之2(聲請調查證據人促使證人到場之責任)/335
第177條(就訊證人與遠距視訊訊問)/336
第178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337
第179條(拒絕證言「一」──因公務員應守秘密之事項)/337
第180條(拒絕證言「二」──因身分關係)/338
第181條(拒絕證言「三」──因身分與利害關係)/339
第181條之1(不得拒絕證言之事項)/341
第182條(拒絕證言「四」──因特定業務關係)/341
第183條(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343
第184條(證人之隔別訊問與對質)/344
第185條(證人之人別訊問)/345
第186條(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346
壹、告知義務之時點/347
貳、告訴人身分之證人問題/349
第187條(具結程序)/356
第188條(具結時期)/357
第189條(結文之作成)/357
第190條(訊問證人之方式──連續陳述)/359
第191條(刪除)/359
第192條(訊問證人之準用規定)/359
第193條(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361
第194條(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361
第195條(囑託訊問證人)/362
第196條(再行傳訊之限制)/362
第196條之1(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363
第三節 鑑定及通譯
第197條(鑑定事項之準用規定)/364
第198條(鑑定人之選任)/364
第199條(拘提之禁止)/367
第200條(聲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及時期)/368
第201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368
第202條(鑑定人之具結義務)/368
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369
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370
第203條之2(鑑定留置之執行)/372
第203條之3(鑑定留置期間及處所)/373
第203條之4(鑑定留置期日數視為羈押日數)/374
第204條(鑑定之必要處分)/374
第204條之1(鑑定許可書)/377
第204條之2(出示許可書及證明文件)/378
第204條之3(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378
第205條(鑑定之必要處分)/379
第205條之1(鑑定之必要處分──採取分泌物等之許可)/379
第205條之2(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380
第206條(鑑定報告)/381
壹、筆跡鑑定/381
貳、指紋鑑定/382
參、測謊鑑定/382
第206條之1(行鑑定時當事人之在場權)/384
第207條(鑑定人之增加或變更)/384
第208條(機關鑑定)/385
第209條(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386
第210條(鑑定證人)/386
壹、鑑定證人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387
貳、鑑定、人證、鑑定證人之區別/387
參、兼具證人與鑑定人之具結/388
第211條(通譯準用本節規定)/389
第四節 勘 驗
第212條(勘驗之機關及原因)/390
第213條(勘驗之處分)/391
第214條(勘驗時之到場人)/392
第215條(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393
第216條(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394
第217條(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二」)/394
第218條(相驗)/394
第219條(勘驗準用之規定)/395
第五節 證據保全
第219條之1(證據保全之聲請)/396
壹、起訴前及偵查中聲請保全證據/396
貳、逕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397
第219條之2(聲請證據保全之裁定)/397
第219條之3(聲請證據保全之管轄機關)/398
第219條之4(聲請證據保全之期日)/398
壹、起訴後之聲請保全證據/399
貳、聲請保全證據之裁定/399
第219條之5(聲請保全證據書狀)/400
第219條之6(犯罪嫌疑人於實施保全證據時之在場權)/400
第219條之7(保全之證據之保管機關)/401
第219條之8(證據保全之準用規定)/402

第十三章 裁 判
壹、裁判之種類/403
貳、裁判之效力/404
參、無效判決之效力與救濟/406
第220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407
第221條(言詞辯論主義)/408
第222條(裁定之審理)/408
第223條(裁判之理由敘述)/409
第224條(應宣示之裁判)/409
第225條(裁判之宣示方法)/409
第226條(裁判書之制作)/410
第227條(裁判正本之送達)/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