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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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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憲法生活的新思維(第十版)

作者: 李惠宗
出版社: 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 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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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憲法有兩大內容,一是「人民的權利義務」,一是「國家的組織」。本書努力將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憲法知識結合在一起,並就臺灣習有的現象提出深切的反省,深入淺出地闡揚「憲法不只是權力者的憲法」,也是「小市民的權利保障書」。
  
  總統公布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此一措施使此二國際公約的內容「內國法化」,擴大了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台灣社會充滿著活力,陸陸續續發生具有憲法意涵的事件,此些事件都對「憲法生活」發生實質的影響,本書皆予以適當載述。

  本書引用法令資料至2013年1月底,大法官解釋引用至釋字第707號解釋。

作者簡介

李惠宗

  【現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經歷】
  高考公證人第一名及格律師高考及格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教育部公費留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憲法要義、行政法要義、教育行政法要義、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案例式法學方法論 等

  【講授科目】
  憲法、行政法、行政法專題研究


目錄

第十版 序言

本書參考文獻

第一章 憲法原理與總綱
 第一節 國家之意義∕1
 第二節 國家之要素∕2
  第一項 主 權∕2
  第二項 國 民∕5
  第三項 領 土∕9
 第三節 憲法之意義∕9
  第一項 形式意義的憲法∕9
  第二項 實質意義的憲法∕10
  第三項 國家權力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正當∕11
  第四項 憲法效力的實現∕12
 第四節 憲法的種類∕14
  第一項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14
  第二項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14
 第五節 憲法序言∕15
 第六節 憲法之基本決定∕16
  第一項 共和與民主之基本決定∕16
  第二項 國民主權∕24
  第三項 國 民∕25
  第四項 領 土∕27
  第五項 民 族∕28
  第六項 國 旗∕28
 第七節 憲法變遷∕29
  第一項 憲政慣例∕29
  第二項 憲法解釋∕29
  第三項 憲法修正∕29
 第八節 憲法之施行∕32
 第九節 二公約內化為憲法的一部分∕32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人民權利總論∕35
  第一項 基本權在近代立憲國家之意義──人性尊嚴之尊重∕36
  第二項 基本權種類∕37
  第三項 基本權之主體及基本權能力∕39
  第四項 基本權拘束之對象∕39
  第五項 基本權的限制∕42
  第六項 國家限制基本權之界限∕44
  第七項 特別權力關係與基本權∕48
 第二節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51
  第一項 平等之法律性質∕51
  第二項 平等的種類∕52
  第三項 合理的差別對待∕55
  第四項 是否平等之判斷程序∕55
 第三節 人身自由之保障∕59
  第一項 人身自由保護的範圍∕59
  第二項 法定程序保障∕64
  第三項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67
 第四節 居住遷徙自由∕68
 第五節 思想及表現自由∕71
  第一項 思想自由∕71
  第二項 言論自由∕72
  第三項 講學自由∕84
  第四項 著作自由∕88
  第五項 出版自由∕88
  第六項 廣電自由∕90
 第六節 祕密通訊自由∕93
  第一項 祕密通訊自由之意義∕93
  第二項 對祕密通訊之限制∕94
 第七節 宗教自由∕96
  第一項 政教分離原則∕96
  第二項 宗教自由之內涵∕97
  第三項 宗教自由之效力∕98
 第八節 集會結社自由∕101
  第一項 集會、結社之意義∕101
  第二項 集會遊行保障之範圍∕102
  第三項 集會遊行之限制∕102
  第四項 結社自由∕104
 第九節 生存權∕107
  第一項 生存權之意義∕107
  第二項 死刑存廢論∕108
  第三項 安樂死合法化之探討∕110
  第四項 墮胎合法化之探討∕111
  第五項 合乎人性尊嚴之生活權∕112
 第十節 工作權∕114
  第一項 工作權之意義∕114
  第二項 工作權之主體∕115
  第三項 工作權保障之範圍∕115
  第四項 工作權的限制∕119
 第十一節 財產權∕124
  第一項 財產權之意義∕124
  第二項 財產權保障之範圍∕124
  第三項 財產權之限制∕126
 第十二節 訴訟權∕131
  第一項 訴訟權之意義∕132
  第二項 訴訟權之範圍∕133
  第三項 訴訟權的限制∕136
 第十三節 應考試服公職權利∕138
  第一項 應考試權之意義∕138
  第二項 考試權保障之範圍∕138
  第三項 服公職權利之保障∕140
 第十四節 參政權∕144
  第一項 參政權之意義∕144
  第二項 選舉權∕144
  第三項 罷免權∕151
  第四項 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153
 第十五節 其他基本權∕159
  第一項 憲法第22條之意義∕159
  第二項 個別之其他基本權∕161
 第十六節 國家賠償責任∕170
  第一項 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170
  第二項 我國憲法之決定∕173
  第三項 我國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174
  第四項 國家賠償之方法與範圍∕186
  第五項 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188
 第十七節 人民之基本義務∕189
  第一項 人民義務之性質∕189
  第二項 依法納稅∕190
  第三項 依法服兵役∕192
  第四項 接受教育∕193
  第五項 遵守法規範之義務∕195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一節 國民大會地位之變遷∕199
 第二節 第七次修憲對國民大會的影響∕200

第四章 總 統
 第一節 權力分立下的行政權∕201
  第一項 國家組織的基本原理∕201
  第二項 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的區別∕203
  第三項 我國中央政制之爭議與總統地位之遞嬗∕211
 第二節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與罷免∕213
  第一項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213
  第二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214
 第三節 總統、副總統之職位異動∕215
  第一項 任 期∕215
  第二項 總統、副總統之缺位∕216
  第三項 總統之不能視事∕217
  第四項 總統未就職∕218
  第五項 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218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220
  第一項 元首權∕221
  第二項 軍事統帥權∕221
  第三項 發布法令權∕222
  第四項 締約、宣戰及媾和之權∕223
  第五項 宣布戒嚴權∕224
  第六項 緊急命令權∕224
  第七項 赦免權∕225
  第八項 任免文武官員∕226
  第九項 授與榮典∕226
  第十項 院與院間爭執之解決權∕227
  第十一項 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227
  第十二項 副總統缺位之提名權∕227
  第十三項 立法院解散權∕228
  第十四項 公民投票提案權?∕229
 第五節 總統特權──刑事豁免權∕230
  第一項 刑事豁免權∕230
  第二項 機密特權∕232

第五章 行 政
 第一節 行政院之地位∕233
 第二節 行政院之組織∕234
  第一項 行政院院長∕234
  第二項 各部會∕236
  第三項 行政院所屬獨立之機關∕237
  第四項 行政院會議∕239
 第三節 行政院之職權∕241
 第四節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241
  第一項 施政監督關係∕242
  第二項 提案關係∕242
  第三項 預算監督關係∕243
  第四項 決算監督關係∕244
  第五項 覆議關係∕245
  第六項 倒閣與解散立法院∕247

第六章 立 法
 第一節 議會與人民間之關係∕251
 第二節 立法委員∕252
  第一項 立法委員之人數∕253
  第二項 立法委員之產生──單一選區兩票制∕254
  第三項 立法委員之任期∕256
  第四項 立法委員之特權∕258
  第五項 立法委員兼職之限制∕259
 第三節 立法院之組織∕260
  第一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260
  第二項 立法院會議∕261
  第三項 全院委員會∕261
  第四項 各委員會∕262
 第四節 立法院之職權∕262
  第一項 人事同意權∕263
  第二項 立法權∕264
  第三項 預算議決權∕266
  第四項 行政監督權∕267
  第五項 憲法修正案擬定權∕271
  第六項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271

第七章 司 法
 第一節 司法權的演變∕273
 第二節 司法權的特性∕274
  第一項 被動性∕274
  第二項 從消極性到積極性∕274
 第三節 司法院之地位與組織∕275
  第一項 司法院之地位∕275
  第二項 司法院之組織∕276
  第三項 其他司法機關∕279
 第四節 司法權的內涵∕280
  第一項 民事訴訟之審判∕282
  第二項 刑事訴訟之審判∕282
  第三項 行政訴訟之審判∕283
  第四項 公務員懲戒之審理∕283
  第五項 憲法解釋及法令統一解釋──違憲審查∕285
  第六項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處分∕290
  第七項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291
 第五節 司法權之界限∕291
  第一項 行政裁量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291
  第二項 立法裁量∕292
  第三項 部分社會內部爭議∕292
  第四項 議會自律行為∕293
  第五項 統治行為∕294
 第六節 司法獨立∕294
  第一項 司法獨立之意義∕294
  第二項 超出黨派之內涵∕295
  第三項 司法獨立之內涵∕296
 第七節 法官地位之保障∕298

第八章 考 試
 第一節 考試權之意義∕301
 第二節 考試院之地位∕302
 第三節 考試院之組織∕303
  第一項 考試院本院∕303
  第二項 考試院之隸屬機關∕303
 第四節 考試院之職權∕304
  第一項 職權之變遷∕304
  第二項 考試院職權之行使方式∕307

第九章 監 察
 第一節 監察之意義∕309
 第二節 監察院之機關性質∕310
 第三節 監察院之組織∕311
  第一項 監察委員∕311
  第二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312
  第三項 監察院委員會∕313
  第四項 審計部∕313
 第四節 監察院之職權∕314
  第一項 彈劾權∕314
  第二項 糾舉權∕316
  第三項 糾正權∕316
  第四項 審計權∕317
  第五項 監試權∕318
  第六項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318
 第五節 監察權行使之方式∕318
  第一項 監察權之獨立性∕318
  第二項 調查權∕319
 第六節 監察權行使之界限∕319
 第七節 監察委員之特別義務∕320

第十章 地方自治
 第一節 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略∕321
 第二節 地方自治之功能∕323
 第三節 地方自治制度之本質∕323
  第一項 固有權說∕323
  第二項 承認說∕324
  第三項 制度性保障說∕324
  第四項 我國憲法之基本決定∕325
 第四節 地方自治權之內涵∕325
  第一項 通常事務管轄權∕325
  第二項 地域權∕325
  第三項 立法權∕326
  第四項 自主組織權及人事權∕327
  第五項 財政權∕328
  第六項 計畫權∕328
 第五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標準──均權主義∕329
 第六節 地方自治組織的基本模式∕331
  第一項 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331
  第二項 地方自治組織之模式∕332
 第七節 地方自治之運作──以縣為例∕333
  第一項 縣之組織∕334
  第二項 縣民之直接民主權利∕337
 第八節 地方自治之監督∕337
  第一項 監督之種類∕337
  第二項 監督之方式∕338

第十一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341
  第一項 方針條款∕341
  第二項 立法裁量之界限∕342
  第三項 憲法解釋或法令解釋之基準∕343
 第二節 國防之基本國策∕343
  第一項 軍隊國家化∕343
  第二項 文武分治∕345
  第三節 外交之基本國策∕346
 第四節 國民經濟∕346
  第一項 國民經濟列入憲法的意義∕346
  第二項 國民經濟之內涵∕347
 第五節 社會安全∕351
 第六節 教育文化基本國策∕354
 第七節 邊疆地區及原住民基本國策∕357

附 錄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359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375
索 引
事項索引∕38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索引∕391

表目錄
表2-1 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比較表∕82
表2-2 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分配計算表∕150
表2-3 臺灣公投案(第一、二案)之投票結果∕158
表2-4 代位責任說與自己責任說比較表∕172
表2-5 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比較表∕177
表4-1 總統與立法委員免責權比較表∕231
表6-1 世界主要國家國會每一議員席次之人口數∕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