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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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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實務

作者: 郭玲惠,蔡菘萍,陳業鑫,蔡正廷,程居威,葛百鈴,蘇文生,李柏毅,侯岳宏,傅柏翔,李瑞敏,黃朝琮,初泓陞,林佳和,邱羽凡,陳一
出版社: 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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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NT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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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勞動訴訟實務」一書為本中心針對勞動事件法之實施,對於勞動相關訴訟、調解、以及勞資雙方因應策略之重大影響,推出之指引性質書籍。文中透過重要議題之介紹,以及精選之相關案例討論,首先就爭議之理論和判決進行分析,進而提示勞動事件法通過之後,勞資雙方就相類案件之處理、舉證上應行注意調整之事項。希望透過此書之出版,能夠提供給勞工、律師、法務、人資……等和勞動事件法相關聯之族群,在處理勞動訴訟相關事務時,一個重要的指引和判斷依據,同時促進相關之討論以及勞動法研究之精進。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郭玲惠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菘萍
 
  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業鑫
 
  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
 
蔡正廷
 
  睿群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程居威
 
  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
 
葛百鈴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蘇文生
 
  華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柏毅
 
  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侯岳宏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傅柏翔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李瑞敏
 
  
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朝琮
 
  宏鑑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級實務教師
 
初泓陞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邱羽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一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前副總經理/資深顧問、日本金澤大學法科大學院客座教授
 
  (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編者簡介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乃係為了因應現代社會勞工權益之發展,以及對於勞動相關法令之需求,而基於專業發展與學術分工之考量於2007年由郭玲惠教授所創設並擔任中心主任,後由侯岳宏教授接任,推廣中心事務以及學術出版事宜。
 
  本中心以研究發展勞動法及相關法學為宗旨,冀能營造優良的學術環境與品質,提供對勞動法研究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及師生交流平台,目前中心主任為傅柏翔助理教授。本中心於2016年底中心組織調整前,中心成員由本院專兼任教師及校外對於勞動法研究有興趣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目前則以本院專任教師為主。成員有:郭玲惠教授、侯岳宏教授、曾淑瑜教授、姜炳俊副教授、傅柏翔助理教授。
 


目錄

序言/杜怡靜
編者序/郭玲惠
 
◆勞動事件法重要議題研析/郭玲惠/1
◆勞動契約之判斷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判決/蔡菘萍/29
◆競業禁止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6號判決/陳業鑫/39
◆最低服務年限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6號判決/陳業鑫/57
◆工作規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蔡正廷/71
◆勞基法第84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字第49號判決/程居威/81
◆談工資之勞動訴訟實務爭議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判決/葛百鈴/95
◆工時認定兼論勞工值日夜問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蘇文生/107
◆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判決/蘇文生/119
◆特別休假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7號判決/李柏毅/131
◆調職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21號判決/蔡正廷/145
◆懷孕歧視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第96號判決/侯岳宏/155
◆職場性騷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判決/侯岳宏/169
◆就業歧視
──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傅柏翔/187
◆職業災害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判決/李瑞敏/205
◆職業災害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83號判決/李瑞敏/223
◆解僱(勞基法第11條)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27號判決/黃朝琮/237
◆解僱(勞基法第12條)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判決/黃朝琮/249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初泓陞/261
◆定期契約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傅柏翔/279
◆退休金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蔡菘萍/291
◆一經聲明、立刻退出工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判決/林佳和/301
◆不當勞動行為事件之審判權歸屬與勞動事件法第34條之適用
──兼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邱羽凡/313
◆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兼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143號、第144號裁定/邱羽凡/325
◆涉外勞動事件之準據法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判決/陳一/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