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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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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作者: 游進發
出版社: 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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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NT580.00
市场价格: RM88.22
本店售价: RM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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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債務不履行法不僅是教學與研究之重點,亦是人民於日常法律生活中所關心者。債務不履行法有兩大方向之法律效果,即解除權與替補賠償請求權。文獻上關於這兩大項法律效果之深入研究,並不多見。本書以頗多篇幅,詳細且深入分析這兩大項法律效果。

  本書亦以債務不履行法法律效果之案例教學為內容。此間所指的案例教學,乃以請求權之方法提出問題,並以之解決案例。此間所選擇的案例,以實務上重要且常見之事實為內容。對掌握債務不履行法體系,以及善用請求權方法解決案例而言,本書因此亦有參考價值。

  此次改版,除更正若干錯字外,亦新增兩篇論文,即《遲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結構》與《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游進發


  現職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學歷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銘傳大學兼任教授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系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與兼任助理教授
  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


目錄

二版序
自 序

‧導 論/1

‧替補賠償請求權之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5
貳、原則之損害賠償──符合相應於違約類型/11
一、給付不能決定替補賠償/11
二、給付遲延決定遲延損賠/15
三、瑕疵給付決定遲延損賠與替補賠償/18
四、違反保護義務決定完整利益損賠/25
參、替補賠償作為例外──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之判斷/28
一、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之限制/28
二、以瑕疵給付無利益為要件/30
肆、替補賠償之結構/32
一、金錢賠償取代給付(免給付義務)/33
二、代替性質所決定之結構/35
三、財產上損害/37
伍、有名契約法裡之替補賠償請求權/44
一、故意不告知或保證品質/45
二、承攬人工作瑕疵/52
三、受任人過失處理委任事務/57
陸、替補賠償原則化之立法論/59
一、債權人行使權利上之困境──遲延與瑕疵/59
二、給付遲延亦是違約(債務不履行)/64
三、瑕疵本身要求得選擇請求大損害賠償或小損害賠償/66
四、違反保護義務亦要求替補賠償/69
柒、結 論/72

‧民法給付遲延之規定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壹、本案事實/75
貳、本案爭點/75
參、判決理由/76
肆、評析/76
一、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規則──規範理論/76
二、不可歸責作為請求權障礙要件/78
三、立法者分配舉證責任失敗之例子/79
四、結論/83

‧遲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結構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85
貳、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87
一、實體法規範性質決定舉證責任分配/87
二、無視錯誤文義之文獻/90
參、給付遲延作為因與遲延損害作為果/93
一、給付遲延本身之原因性格──並非損害/93
二、遲延損害之累積可能性/96
三、同時履行抗辯阻斷遲延因果之開展/100
四、補正遲延損害/102
五、最高法院裁判認定之遲延損害/103
肆、可歸責對象/112
一、債務不履行本身/112
二、遲延中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是過失責任/114
三、補正遲延時之可歸責對象/116
四、金錢與種類債務之無過失遲延賠償責任/119
伍、有名契約法裡之遲延損害賠償/121
一、定作人之協力/121
二、工作瑕疵修補遲延/130
三、浪費旅客時間/132
陸、給付遲延亦要求其他法律效果/133
一、亦應以替補損害賠償作為原則之法律效果/133
二、可歸責為要件之解除權發生/136
三、解除契約與遲延損害賠償得並存/138
柒、結論/141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代替給付與財損之計算
壹、本案事實/145
貳、爭 點/147
參、判決理由/147
肆、評 析/148
一、問題提出與背景/148
二、損害賠償代替給付/150
三、財損之計算/153
四、結 論/159

‧給付遲延中之給付不能亦是遲延損害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61
貳、遲延損害之特徵/162
一、給付不能之因果性格──給付遲延純粹作為原因/163
二、遲延損害之累積發生可能性/166
參、過失責任/170
肆、請求權案例解說/172
一、以民法第231條第1項為請求權基礎/173
二、以民法第226條第1項為請求權基礎/174
伍、結 論/176

‧債務不履行法中以給付瑕疵為要件的請求權
壹、判決摘要/179
貳、裁判簡評/179

‧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義務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187
貳、回復原狀義務/192
一、以解除契約作為成立要件/192
二、以廣義債務不履行或契約為正當性基礎/193
三、原物返還、價額與費用償還/195
參、回復原狀義務是不當得利返還義務?/206
一、義務的正當性基礎不同/206
二、義務內容相同不必然導出性質相同/208
三、欠缺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實/210
四、解除契約效果的根據/217
五、結 論/220
肆、原物返還不能的危險/221
一、以解除債務人為承擔主體/221
二、以解除權人為承擔主體/224
伍、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245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45
二、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248
三、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250
陸、結 論/257

‧契約解除與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之擇一兼契約解除前提下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瑞士債務法之規範模式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263
貳、瑞士債務法之規範模式/266
一、契約解除與契約消滅損害賠償請求之兩立?/266
二、契約解除與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之擇一/267
三、以契約解除為前提之契約消滅損害賠償請求權/273
參、結 論/276

‧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之反思為限
壹、解除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賠效果?/278
貳、解除契約取代債務不履行損賠?/280
一、替補賠償債權始是轉來之債/280
二、解除、違約損賠對債權人財產總額狀態之影響/283
三、親民之兩立主義/284
四、瑞士債務法之規範模式/285
參、使解除與債務不履行損賠併存之兩種可能形式/288
肆、結 論/291

‧德國民法上之應負責概念
壹、前 言/293
貳、主句──應負責與過失原則/295
參、子句──加重或減輕責任/297
一、德文教學/297
二、規範內容/300
肆、結 論/302

‧物之出賣人權利無缺及權利存在給付義務
壹、研究動機、方法與範圍/303
貳、物之出賣人權利無缺給付義務/305
一、民法第三四九條之釋義分析/305
二、他人之物之買賣/310
參、物之出賣人權利存在給付義務/319
一、民法第三五○條釋義上之初步分析/319
二、民法第三五○條之「債權或其他權利」/320
三、結 論/331
肆、自始權利瑕疵之限制?/332
一、第三四九及三五○條之可能文義/334
二、第三五一、三五九、三四九與三五○條間之意義關聯/335
三、德國民法舊法第四三四及四三七條/336
四、對價關係均衡之維持/337
五、決定性文義——自始權利瑕疵及嗣後權利瑕疵/338
伍、總 結/339

‧民法第四七九條第一項消費借貸借用人價值償還義務──扞格不入下之融入嘗試
壹、問題提出與背景/341
貳、自始不能?/347
一、要物性──借用物所有權移轉自始客觀不能──契約不成立/347
二、自始主觀不能──種類債務本質背離/349
參、嗣後不能/349
肆、主觀不能?僅客觀不能!/350
一、種類債務本質/351
二、規範矛盾判定/352
三、規範矛盾排除──立法理由說明與體系合致/357
四、黃金交易禁止──借用人嗣後客觀返還不能?/358
伍、不可歸責借用人返還不能?/359
一、歸責原則與規範矛盾判定/360
二、規範矛盾排除不能之論據/361
三、規範矛盾排除及評價矛盾避免──有償、無償消費借貸與租賃、使用借貸/367
四、結 論/368
陸、可歸責借用人返還不能/368
柒、金錢借貸返還不能釋義結構分析/369
捌、總 結/371

‧德國民法上承攬人之瑕疵責任
壹、前 言/373
貳、承攬人無瑕疵給付義務/375
一、第六三三條第一項/375
二、我國法之分析與檢討/376
參、瑕疵概念/377
一、物之瑕疵/377
二、權利瑕疵/379
三、比較法之觀察與分析/379
肆、定作人瑕疵權利(Mängelrechte)/380
一、補正請求權/381
二、自行排除瑕疵/388
三、解 約/390
四、減少報酬/398
五、損害賠償/400
六、徒勞費用賠償/414
伍、時 效/417
一、第六三四條a/417
二、比較法之觀察與分析/419
陸、總 結/420

‧受任人過失處理委任事務
壹、甲女星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得請求乙律師損害賠償,端視/423
一、委任契約成立/423
二、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424
三、損 害/426
四、結 論/428
貳、甲女星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乙律師損賠,端視/428
一、瑕疵給付/428
二、過失歸責/428
三、損 害/429
四、結 論/430
參、甲女星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乙律師賠償500萬元廣告代言費,端視/430
肆、甲女星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規定、第18條第2項,得請求乙律師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端視/431
伍、甲女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半段規定,得向乙律師請求損害賠償,端視/432
陸、競 合/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