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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生手冊1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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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生手冊112年版

作者: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出版社: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
出版日期: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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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讓僑生同學們了解各種規定,僑務委員會特編印中華民國僑生手冊,精心篩選與僑生密切相關的各種問題及法令,除以文字敘述外,更輔以流程圖表,不僅為僑生解答各項切身問題,更讓僑生在申辦手續上,能有清晰明白的依據;而對於各級學校僑生輔導人員,在處理問題上也有所幫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政府重視海外僑民事務,早在民國15年10月,即設立「僑務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民國20年12月,制定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改隸於行政院,會內設秘書、僑民管理、僑民教育等3處及文書、事務、僑民指導、移民、教育指導、文化事業等6科,民國21年4月,僑務委員會正式成立。
 
  民國35年12月,國民大會制定頒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將僑務列入「基本國策」,明訂保護僑民權益、應扶助並保護僑居國外之國民經濟事業發展、獎勵或補助僑民教育事業,之後憲法增修條文更將保護僑民政治參與列入,顯見政府對僑民權益之重視。
 
  民國70年12月,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並增設副首長由原定2人修訂為2或3人。民國74年3月,僑務委員會於美國舊金山成立第一個為海外僑民服務的「文教服務中心」,之後逐步增設海外服務據點,分別於美國、加拿大、巴西、菲律賓、澳大利亞等地設立16處「文教服務中心」,不僅為服務僑胞據點,更是展現臺灣多元文化櫥窗。
 
  為應僑務工作需要,行政院民國100年11月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並自民國101年9月起施行。組織改造後,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修訂為2人,1位為政務副委員長,1人為常務副委員長,會內設有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及資訊室等10個一級單位(5處5室),以及僑務通訊社與法規會等2個常設性任務編組,以服務廣大僑眾。


目錄

委員長的話
前言
與僑生權益有關法令規定重點內容(必讀資料)
第1章 自行回國僑生核轉入學相關規定
第2章 居留
第3章 出入國
第4章 僑生相關證明核發
第5章 僑生兵役
第6章 優良僑生獎助學金
第7章 清寒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第8章 清寒僑生助學金
第9章 僑生申請工作許可
第10章 畢業僑生留臺實習、工作相關規定
第11章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第12章 僑生醫療急難救助及喪葬慰問
第13章 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第14章 畢業僑生海外社團輔導及組設
第15章 年度僑生活動概要

附錄一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附錄二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附錄三 入出國及移民法
附錄四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附錄五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附錄六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附錄七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
附錄八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附錄九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附錄十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附錄十一 僑務委員會獎勵頂尖及傑出僑生來臺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附錄十二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附錄十三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要點
附錄十四 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聯繫要點
附錄十五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
附錄十六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要點
附錄十七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附錄十八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附錄十九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附錄二 十 海外留臺畢業僑生社團聯繫與服務要點
附錄二十一 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附錄二十二 就業服務法(節錄第五章至第七章)
附錄二十三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工作許可注意事項及書表
附錄二十四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附錄二十五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附錄二十六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職掌表
附錄二十七 教育部辦理僑生業務單位職掌摘要
附錄二十八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
附錄二十九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附錄三 十 僑務委員會僑生緊急事件通報單
附錄三十一 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參加招生學校作業須知
附錄三十二 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附錄三十三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辦理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信用保證要點
附錄三十四 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附錄三十五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附錄三十六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附錄三十七 各大學校院地址電話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