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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大型石化廠、煉油廠、核能發電廠、大樓及公路長隧道等6類型危險場所,其自衛消防隊或自衛消防編組等緊急應變組織之人員雖受過相關基礎防救災訓練,惟現行法令並未要求場所自衛消防隊或自衛消防編組等緊急應變組織之人員應具備相關救災能力認證或證照,期透過本研究草擬法令規範以建立救災士制度,強化其專業訓練,提升場所自主救災能力,達成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救災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