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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論(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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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論(上冊)

作者: 姚其聖
出版社: 新學林
出版日期: 20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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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一  性質與動機

  本書是為初學者、準備國家考試者或自修的社會人士而作,性質上屬教科書,是作者對民事訴訟法研究的一點心得記錄。哪些是當初學習所遇的障礙和問題,甚麼地方有荊棘、甚麼地方有甘泉,如何教讀者避開荊棘、暢飲甘泉,以免枉行遙路,轉輸實務與學界研究的成果,為通俗的文章敘述,介紹於一般讀者,稍微縮短兩者之間的落差,則是本書的寫作動機。

  既然是教科書性質,主要的研讀對象又是初學者。敘述內容,首先要讓讀者看得下去;不至於開卷「觀止」。現今,坊間汗牛充棟的教科書,在書寫文字敘述上,充斥著「語言癌」現象情形嚴重;只注重法理的闡釋;忽略文字修辭的兼顧;內容雖然豐富但段落不分;裁章謀篇欠於雕琢;標點符號運用並不準確……等等。

  二  寫作方法

  好的教科書就要像連環小說一樣,故事要有懸念,情節要有衝突。有懸念,有衝突,就好看。好看,就能吸引人,通宵達旦的看,也就能達到傳播知識的效果。所以,本書不採取一般教科書「平鋪直敘」的方式書寫,所敘述內容有「起落」與「詳略」及「表裏」三者之設計規劃。

  所謂起落,係指讀者對內容反應的強弱感;另所謂詳略,則係指內容有詳有略、以簡馴繁、該簡的簡、該繁的繁,繁簡詳略;均有其道理。最後談表裏,所指的是,既分析法條表面文字的意義;更深入探討法條背後的道理。

  在資料引用與整理方面,本書的處理重點是:繁者使之簡,虛者導之實,散漫者使之成系統,陳舊者予以更新。

  三  本書讀法

  閱讀本書要從大處著手,再進入小處的細節鑽研。為使法律規定的內容有順序的表達,本書的每個章節之下都有非常詳細的大綱,每個大綱之下又有非常多的子大綱,以開車找路為比喻,先找大的方向,到達位置再覓目的地所在。

  這些大綱的作用就如地圖,勾勒出地形地貌,使人大概知道當地的粗略狀態;又如路標,指引駕駛開往正確的道路。換句話說,讀大綱使您知道講甚麼,知道講甚麼,心裡就有粗略的第一印象,也就產生了方向感。這時候;您已經邁入法學殿堂的第一步了。

  本書有非常詳細的大綱(詳看本書目錄及內容開頭加黑部分),都是了解內容的關鍵,研讀時一定要內容扣緊大綱,複習時讀大綱想內容,想不起再看內容,思緒往來於大綱與內容之間,大綱生內容,內容充實大綱,相得益彰,並用生輝。

  四  讀書速度

  在校生(或補習班同學)配合老師上課進度,快速預習看一遍,待上課完後配合老師指定之教科書或本書,想老師上課的重點,再快速的看一遍,對內容有了大概的輪廓,這個階段不求懂、在求整體印象;常會遇有不懂難解之處,這是正常現象。蓋因書是一個有機的體系組合,這裡不懂常因他處之問題未解所致,一旦兩處腦中相遇,猶如隧道開通的瞬間,兩頭的光,爭相擁抱。

  隨後,就是重讀,再重讀。我這裡蓄意用重「讀」而不用重「看」,強調的是,讀比看有心,速度放慢,「看」時所得的初步輪廓,將在重「讀」時瞬間凝固成形;忽然無數細節紛至沓來,把玩不盡。要理解而後背誦之,初能明其所以,繼能知其所以然,久之就能觸類旁通,胸中自然開悟。重讀一遍不得,再重讀第二遍、第三遍……。書讀萬遍其理自得,──除非是一本爛書或是一個懶人。

  準備國家考試的自修考生,因為您們已經過「看」或重「讀」的階段,建議以章節為單元,循上述「本書讀法」,重讀已經讀過的教科書及本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姚其聖


  學歷:
  培文國小
  黎明中學
  曾文農工
  文化大學法律系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畢業
  2010年北京大學交流研究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法制人員及司法行政考試及格

  研究績效:
  榮獲95年行政院傑出研究獎


目錄

導論 進入民事訴訟法之前 1

第一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認識 1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意義 1
第二節 民事訴訟程序鳥瞰 6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12
第一節 處分權主義 12
第二節 辯論主義 18
第三節 適時提出主義(限定的自由順序主義) 29
第一編 總則 31
第一章 法院之管轄 31
第一節 關於管轄幾個概念說明 31
第二節 普通審判籍(訴訟之普通管轄法院) 36
第三節 特別審判籍(訴訟之特別管轄法院) 40
第四節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50
第五節 不動產事件之專屬管轄 56
第六節 不動產之特別審判籍 59
第七節 合意管轄 66
第八節 競合管轄 76
第九節 指定管轄 78
第十節 管轄權與審判權之審查 81
第十一節 管轄權與審判權錯誤之效果 88

第二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97
第一節 法官自行迴避 97
第二節 聲請法官迴避 104
第三節 經院長同意迴避 108
第四節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109

第三章 當事人 109
第一節 當事人之基本概念 109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 115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 140
第四節 選定當事人 148
第五節 特殊形態之選定當事人 155
第六節 當事人之訴訟能力 163
第七節 當事人之代理人 178
第八節 輔佐人 201
第九節 共同訴訟 202
第十節 主參加訴訟之共同訴訟(以訴訟繫屬中兩造為被告之共同訴訟) 250
第十一節 主觀的預備合併(預備的共同訴訟) 256
第十二節 訴訟參加-參與他人之訴訟程序 259

第四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274
第一節 訴訟費用之徵收 275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徵收 277
第三節 訴訟費用負擔 286

第五章 訴訟程序 291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292
第二節 送達 297
第三節 期日、期間與回復原狀 306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315
第五節 言詞辯論 331
第六節 裁判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