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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例外

作者: 張明偉
出版社: 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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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美國傳聞法治與對質條款之相關發展,指出在保障對質詰問權之規範目的下,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以是否有保障對質詰問權之必要為核心議題。由於在不涉及對質詰問權保障之情形中,本無排除審判外陳述之必要,因此,現行司法實務有關傳聞例外如何適用之主張,即有檢討之空間。本書在分別探討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之法理基礎與適用疑義後,提出相關的澄清,期能為司法實務提供有意義的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明偉


  現職
  輔大學士後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英美傳聞法則與對質條款的歷史考察
壹、前 言/1
貳、傳聞法則的規範意義/1
參、中世紀之發展/7
一、帶有控訴主義色彩的羅馬法/7
二、羅馬法之背離/10
三、兩造主義與控訴模式之再現/12
肆、對質條款與傳聞法則在近代之發展/15
一、序 論/15
二、十八世紀與十九世紀之傳聞法則/17
三、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在馬踏斯案作成前之實踐/23
四、在對質條款下所發展之傳聞法則/25
伍、現代傳聞法則/32
一、序 論/32
二、美國法上之傳聞定義及其疑義/34
三、傳聞例外之確認/37
陸、結 論/39

第二章 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以美國法為基礎
壹、導 論/41
貳、以直接審理為中心之舊刑事審判實務/42
參、以對質權保障為核心之傳聞法則/43
肆、與美國傳聞法則之比較分析/44
一、傳聞定義/45
二、傳聞例外/49
伍、結 論/79

第三章 試探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
──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為中心
壹、前 言/81
貳、以陳述任意性作為傳聞陳述證據能力基礎之法制與困境/84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84
二、現行立法之困境/87
參、職權主義下傳聞陳述之證據能力/89
一、直接與言詞審理之傳統/90
二、審判結構之差異:陪審審判與證據法之關聯/92
三、法官之角色功能/95
四、審判制度之定位:發現真實與賽局/96
五、上訴制度之差異/98
六、實體刑法之規定/99
肆、美國傳聞法則之發展/101
一、傳聞法則在對質條款下之發展/101
二、證據能力之爭議/105
三、小 結/113
伍、我國傳聞例外之法理探討/114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英美傳聞法則之修正/115
二、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修正英美傳聞法則之疑義/121
三、我國傳聞法則與真實發現/122
四、職權主義模式之傳聞例外/140
陸、我國法制困境之分析檢討/145
一、實務困境之解構/145
二、實務疑義之釐清/148
柒、結 論/152

第四章 先前不一致陳述與傳聞例外
壹、前 言/157
貳、我國實務觀點/158
一、陳述之任意性要件/158
二、陳述之可信性要件/159
三、陳述之必要性要件/164
四、實質證據使用之目的/166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先不一致陳述/168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定位/168
二、傳聞豁免與傳聞例外之比較分析/169
三、證據能力之要件/171
四、彈劾目的之例外/172
肆、以先前不一致陳述限制對質詰問權之檢討/174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真實性基礎/174
二、拒絕證言前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176
三、對質詰問限制之層級化發展與法院說理義務之關聯性分析/179
四、舉證責任之分析/183
伍、結 論/185

第五章 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之傳聞法則適用
壹、前 言/187
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檢視/188
一、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空洞化之立法背景/188
二、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之衝擊/191
三、全面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疑義/195
參、美國法制下之傳聞法則/198
一、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限制/198
二、證明性傳聞之判斷/201
三、間接證人與多重傳聞之證據能力/203
四、傳聞法則於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之適用/207
五、當事人同意放棄對質詰問權/210
肆、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陳述證據能力之規範檢討/213
一、概 說/213
二、有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214
三、無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221
四、間接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224
五、針對組織犯罪類型案件另訂傳聞法則之檢討/230
伍、結 論/239

第六章 傳聞例外與境外文書
壹、前 言/241
貳、我國實務立場/245
一、職權主義傳統觀點/245
二、以傳聞例外為中心之轉向/246
三、小 結/253
參、美國法制發展/255
一、憲法第4條之完全信賴與尊重條款/255
二、憲法第六修正案之對質條款/259
三、聯邦證據法/261
四、聯邦(刑事)法典/265
肆、比較分析/270
一、陳述不能/271
二、文書類型/274
三、取證程序/277
伍、結 論/283

第七章 論傳聞證據之同意
壹、前 言/287
貳、我國實務發展/289
一、明示同意/289
二、擬制同意/295
三、適用限制/298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傳聞補遺法則/300
一、傳聞陳述之定義與範圍/300
二、補遺例外之必要性與真實性要件/303
三、事先通知/305
肆、美國證據異議制度/306
一、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基礎/306
二、原判決撤銷標準/309
伍、比較法分析檢討/310
一、審判模式與法院發現真實義務的差異分析/311
二、傳聞陳述範圍與作用之比較分析/316
三、我國實務見解之檢討/318
陸、結 論/341

第八章 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
──以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為中心
壹、前 言/343
貳、以對質詰問權保障為中心之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346
一、共犯自白不屬證人供述之舊最高法院判例/346
二、肯認共犯自白應經對質詰問程序始具證據能力/347
三、質疑共犯自白證據地位與功能價值之協同意見書/349
四、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所衍生之疑義/355
參、共犯自白於美國證據法制之功能定位/356
一、聯邦證據規則有關共犯於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規定/356
二、共謀者陳述之證據能力要件/360
三、傳聞例外於共犯自白之適用限制/364
四、小  結/368
肆、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疑義/369
一、被告之證人適格性/369
二、共犯自白於合併審判中之證據能力限制/373
三、共犯審判外不利他人自白於分離審判中之證據能力/376
伍、以補強證據擔保共犯自白之必要性檢討/384
一、以司法實務為基礎之立法/384
二、補強證據之規範目的探討/386
三、共犯自白欠缺補強必要性/389
陸、以傳聞法則檢驗共犯自白之證據能力/392
一、解釋標的之釐清:以共犯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類型為對象/392
二、是否以陳述不能為前提之判斷標準/394
三、共犯自白補強證據要件之功能檢討/397
柒、結 論/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