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係依循刑法總則之編章順序,自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正犯與共犯、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至保安處分,以逐條論釋之體例,採條理析釋、實務判解及法律座談之架構,儘量將基礎法理與刑法原則予以割捨,而以司法院歷年解釋、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法律實務見解,另為分析闡釋與事例解說,對於相關實務上之適用,或有變更及疑義之處,編者亦就個人淺見略加說明,以供讀者研究思索之參考引言。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經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學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委辦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內政部警監教官資格審查通過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金融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1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5
第三條 屬地主義/14
第四條 隔地犯/20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22
第六條 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27
第七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29
第八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35
第九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37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40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56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刑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61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67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78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86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94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99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年齡)/108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112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身理狀態)/121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124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131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134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142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147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162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168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179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199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211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219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226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範圍/228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232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236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240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242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245
第三十九條 專科沒收/257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258
第四十條之一 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261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262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266
第四十二條之一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269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272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273
第四十五條 刑期之計算/274
第四十六條 羈押日數之折抵/275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277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283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285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287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301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308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310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313
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315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刪除)/335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338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346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348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352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353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357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372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376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378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380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382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384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385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386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388
第七十二條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390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392
第九章 緩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393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399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402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405
第十章 假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407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411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414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416
第十一章 時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418
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刪除)/423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424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425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429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431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433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437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440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442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444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450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452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457
第九十三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459
第九十四條 保護管束之處所(刪除)/463
第九十五條 驅逐出境處分/464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469
第九十七條 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刪除)/470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執行之免除/471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