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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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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五版)

作者: 黃鈺華,蔡佩芳
出版社: 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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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二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作者介紹


目錄

五版序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1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 採購主體/10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22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9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32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6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43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46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8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8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50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55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61
第十五條 承(監)辦採購人員之迴避/65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70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71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75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77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78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83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86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109
第二十四條 統包/116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20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25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34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37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40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42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55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59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62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66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68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73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80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82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85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86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90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92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93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95

第三章 決 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199
第四十六條 底價/201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204
第四十八條 決標/206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210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214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221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224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33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37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38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39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45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48
第五十九條 採購契約價款/256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59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60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65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68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69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72
第六十七條 分包/273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79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80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80

第五章 驗 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85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91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95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訴/299
第七十五條 異議/301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306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308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309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310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312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314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314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316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317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318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320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328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331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334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335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339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47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48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50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51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52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55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58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60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65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66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72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74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83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88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90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400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402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404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407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414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416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417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422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422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423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425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429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429

附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