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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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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院判決要旨類編:民國97年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

作者: 林清源
出版社: 詹氏
出版日期: 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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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库存为海外库存属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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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时间:空运约8~12个工作天,海运约30个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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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NT1800.00
市场价格: RM273.81
本店售价: RM2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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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本書為國內第一本將政府採購公共工程類之各審級判決書進行摘要、分類的法律工具書,作者林清源律師有鑑於法院訴訟實務上經常援用其他判決作為主張依據,長時間有計畫地針對該類判決書整理出易於查閱、便於援用的檢索系統。自1880 年起,West Publishing Company 出版美國法院判決書之摘要,本書參考其整理判決書方法,並配合我國實際使用需求進行改良精化,期望能長期持續匯整相關法規,並擴大收編之法律種類,使國內工程相關領域法制理述系統更臻完善成熟。

作者簡介

林清源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USA), Graduate Law School, LL.M.
  教育部民國68 年公費留考法律科
  曾任司法院專員
  曾任司法院科長
  現任律師
  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台灣營建工程爭議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E:[email protected]

編者簡介

莊乾城 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曾任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
  曾任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編審
  現任律師
  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台灣營建工程爭議仲裁協會仲裁人
  現任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E:[email protected]

李佳翰 律師

  文化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曾任大學講師
  現任律師
  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E:[email protected]


目錄

第1章 原則法理習慣

本章收集97 年全國各級法院公共工程判決內敘及「原則法理習慣」之判決要旨,以下各章節亦同。

第A節 主義
 第1款 契約解除與替補賠償兩立主義
 第2款 訴訟上處分權主義
 第3款 辯論主義
第B節 法則
 第1款 經驗法則
 第2款 論理法則
第C節 法理
 第1款 公平分擔危險法理
 第2款 公平正義法理
 第3款 行政院對其所屬機關之命令不拘束縣政府法理
 第4款 兩階段理論法理
 第5款 法律安定性法理
 第6款 法律關係單純化法理
 第7款 後法優於前法法理
 第8款 重疊的債務承擔法理
 第9款 衡平理念法理
 第10款 優先適用法理
 第11款 舉輕明重法理或舉重明輕法理
 第12款 類推適用法理
第D節 原則
 第1款 互惠原則
 第2款 公平正義原則
 第3款 公平合理原則
 第4款 比例原則
 第5款 平等互惠原則
 第6款 仲裁條款獨立原則
 第7款 承攬先作後付原則
 第8款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第9款 信賴保護原則
 第10款 契約文件互補原則
 第11款 契約有效性解釋原則
 第12款 契約自由(pacta sunt servanda)、私法自治原則
 第13款 契約應嚴格遵守原則
 第14款 設計圖優先原則
 第15款 單價分析表參考原則
 第16款 單價分析表模擬原則
 第17款 債之相對性原則(the privity of contract)
 第18款 補充契約解釋原則
 第19款 誠信原則(bona fide)
  第A目 訴訟上誠信原則( 含禁反言estoppel)
 第20款 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之原則(contra proferentem)
 第21款 對等原則
 第22款 精簡原則
 第23款 衡平原則
第E節 習慣
 第1款 一般慣例
 第2款 工程慣例
 第3款 公序良俗
 第4款 交易習慣
 第5款 交易慣例
第F節 實務
 第1款 工程實務
第G節 精神
 第1款 公平競標精神
第H節 標準
 第1款 標準-同業利潤標準
第I節 觀念
 第1款 一般交易觀念
 第2款 一般觀念
   
第2章 營建顧問設計及監造

第A節 營建顧問(PCM)
第B節 設計
 第1款 疏失
第C節 監造
 第1款 服務費請求權時效
 第2款 代機關核准
 第3款 定作人派遣監工在場監視亦不免除承商責任
 第4款 為設計之隨附義務( 附隨義務)
 第5款 疏失
     
第3章 招標至決標及成立契約

第A節 公法性質
第B節 被詐欺
第C節 意思表示錯誤
第D節 招標
 第1款 回扣
第E節 審標
 第1款 承商是否須審標後而投標
  第A目 不須要(收集法院認為不須要審要之判決要旨)
  第B目 須要(收及法院認為須要審標之判決要旨)
第F節 投標
 第1款 共同投標
 第2款 押標金
 第3款 圍標
第G節 標價異常
第H節 契約成立爭議
 第1款 未經招標是否另成立新契約
 第2款 未依政府採購法程序是否成立契約
   
第4章 契約效力及履約標的

第A節 契約效力
 第1款 契約法律性質
  第A目 共同承攬
  第B目 承攬或委任
  第C目 承攬或買賣
  第D目 承攬或僱傭
 第2款 有無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而無效
  第A目 未違反( 收集法院認為未違反之判決要旨)
  第B目 違反( 收集法院認為有違反之判決要旨)
 第3款 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而無效
 第4款 有無違反趁機行為規定而無效
 第5款 違反行政法規契約是否無效
 第6款 契約文件適用優先順序
 第7款 工址情況差異(DSC)
  第A目 第1 型(DSC Type I)
  第B目 第2 型(DSC Type II)( 無資料)
 第8款 是否適用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
 第9款 是否適用採購契約要項
 第10款 約定參考用是否僅供參考
 第11款 數量不足
 第12款 棄權條款
 第13款 解釋
  第A目 約定應以機關解釋為準
  第B 目 補充契約解釋原則
第B 節 工作標的
 第1 款 工作範圍
    
第5章 價金約定及給付

第A節 價金約定
 第1款 一式
 第2款 成本報酬契約(cost-plus-fee contracts)
 第3款 統包總價結算契約
 第4款 統包契約
 第5款 單純之總價承包契約
 第6款 單價承攬契約(unit-price contracts)
 第7款 開口契約(open term)
 第8款 實做實算契約
 第9款 實報實銷契約
 第10款 數量精算式總價承攬契約(measure and value contracts)
 第11款 總包價契約
 第12款 總價承攬契約(lump-sum contracts)
 第13款 總價結算契約
 第14款 積點發包工程
第B節 價金給付
 第1款 預付款
 第2款 估驗款
 第3款 保留款
 第4款 尾款
 第5款 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第6款 承商被強制執行
 第7款 向第三人給付
 第8款 抵銷
 第9款 空氣污染防制費
 第10款 第三人代位承商向機關請求付款
 第11款 第三人訴請確認債權存在
 第12款 溢領
 第13款 違約金自機關應付款項中或保證金中扣抵
 第14款 監督付款
 第15款 廢棄已施作
 第16款 機關內部行政程序及預算
 第17款 機關代墊款
    
第6章 契約變更及調整

第A節 價金增加
 第1款 因物價上漲
  第A目 不准( 收集法院不准增加價金之判決要旨)
  第B目 准許( 收集法院准許增加價金之判決要旨)
  第C目 依行政令函請求
   第1項 交通部88 年砂石價格上漲物價指數調整方案
   第2項 行政院92 年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第3項 行政院93 年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第2款 因期限增加
  第A目 不准( 收集法院不准增加之判決要旨)
  第B目 准許( 收集法院准許增加之判決要旨)
 第3款 因漏項
  第A目 不准( 收集法院不准增加之判決要旨)
  第B目 准許( 收集法院准許增加之判決要旨)
 第4款 因約定數量不足
  第A目 不准( 收集法院不准增加之判決要旨)
  第B目 准許( 收集法院准許增加之判決要旨)
 第5款 因工址情況差異(DSC)
  第A目 第1 型(DSC Type I)( 無資料)
  第B目 第2 型(DSC Type II)
 第6款 因第三人因素導致承商遲延開工
 第7款 因利息
 第8款 因受平行標影響
 第9款 因政府法令變更
 第10款 因追加
 第11款 因新增項目
 第12款 因趕工
 第13款 因請求增加單價
 第14款 因機關遲延驗收
 第15款 因變更設計
 第16款 但機關辯稱承商棄權或同意吸收而不應增加
 第17款 承商依不當得利請求
 第18款 承商依民法第491條視為允與報酬請求
 第19款 承商依無因管理請求
 第20款 是否另加營業稅
第B節 價金減少
第C節 期限增加
 第1款 因工址情況差異(DSC)
  第A目 第1 型(DSC Type I)( 無資料)
  第B目 第2 型(DSC Type II)
 第2款 因不可抗力
 第3款 因天候
 第4款 因用地取得遲延
 第5款 因受平行標影響
 第6款 因民眾抗爭
 第7款 因約定數量不足
 第8款 因停工
 第9款 因國定例假日
 第10款 因漏項
 第11款 因機關審核延誤
第D節 工程司代機關核准
第E節 無變更契約之形式而有變更契約之實質(the constructive change order)
第F節 債之更改
第G節 變更設計
第H節 未以書面為之
第I節 合意變更
第J節 承商自行增加
第K節 政府法令變更
   
第7章 情事變更

第A節 要件
 第4款 4要件(依要件數編碼,目前無1要件或2要件或3要件)
 第5款 5要件(無資料)
 第6款 6要件(無資料)
 第7款 7要件
 第8款 8要件
 第9款 9要件
 第10款 10要件(無資料)
 第11款 11要件
第B節 依情事變更請求之時效或權利行使期間
第C節 法律性質
第D節 價金增加
 第1款 所增加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第2款 因物價上漲
  第A目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目 准許(收集准許之裁判要旨)
 第3款 因期限增加
  第A目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目 准許(收集准許之裁判要旨)
 第4款 因工址情況差異(DSC)
  第A目 第1型(DSC Type I)(無資料)
  第B目 第2型(DSC Type II)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收集准許之裁判要旨)
 第5款 因工法變更
 第6款 因不當限制
 第7款 因災變
 第8款 因政府法令變更
 第9款 因施工內容變更
第E節 期限增加
 第1款 因小包行為
 第2款 因天候
 第3款 因民眾抗爭
 第4款 因受平行標影響
 第5款 因停工
   
第8章 履約期限

第A節 開工
第B節 停工
第C節 免計工期
 第1款 因天候
 第2款 因地震
 第3款 因週休2日
第D節 先行使用
第E節 完工及竣工
   
第9章 履約管理

第A節 土石
第B節 工址情況差異(DSC)
 第1款 第1型(DSC Type I)(無資料)
 第2款 第2型(DSC Type II)
第C節 分包或轉包
第D節 民眾抗爭
第E節 用地取得
第F節 先行使用
第G節 安全衛生
 第1款 危險負擔
  第A目 失竊
  第B目 地震
 第2款 侵權行為
 第3款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4款 管線受損
 第5款 鄰損
 第6款 職業災害
第H節 材料
 第1款 同等品
 第2款 材料供應商
 第3款 承商遺失借料
 第4款 送審
 第5款 新品
第I節 災變
第J節 承商負責人請辭
第K節 建築執照
第L節 偽造文件
第M節 假設工程
 第1款 施工便道
 第2款 擋土措施
 第3款 鷹架
第N節 管線遷移
第O節 模板
   
第10章 承商工程保險履約保證及保固

第A節 承商工程保險
第B節 承商履約保險
 第1款 選擇給付保險金或找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C節 履約保證
 第1款 人保
 第2款 物保
  第A目 差額保證金
  第B目 履約保證金
   第1項 用於抵銷
   第2項 法律性質
   第3項 保證(書)
   第4項 酌減
   第5項 讓與
   第6項 設質
第D節 保固
 第1款 保固保證金
 第2款 瑕疵
  第A目 損害賠償
  第B目 擔保強制規定
   
第11章 結算驗收

第A節 危險負擔
第B節 結算是否確認雙方權利
第C節 結算時機關對承商請求權之保留
第D節 瑕疵
 第1款 缺失改善
 第2款 拆除重作
 第3款 減價收受
 第4款 損害賠償
第E節 誤差
    
第12章 承商應為而未為或遲延或違法

第A節 同時履行抗辯
第B節 抗辯機關與有過失
第C節 未依債之本旨提出
第D節 未填日報表
 第1款 按日罰款
第E節 被接管驅離
第F節 無部分履行權利
第G節 債務不履行
 第1款 不完全給付(含瑕疵)
  第A目 除加害損害外不適用債編總論不完全給付規定
 第2款 給付不能
 第3款 給付遲延(含逾期)
 第4款 機關向承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5款 機關受領時未保留
 第6款 機關減少報酬請求權
第H節 違約金
 第1款 自機關應付款項或應還款項中扣抵
 第2款 倍數罰款
  第A目 10倍
  第B目 6倍
 第3款 違約金性質
  第A目 懲罰性違約金
 第4款 酌減
  第A目 酌減後之利息起算日
第I節 從給付義務
第J節 隨附義務(附隨義務)
    
第13章 機關應為而未為或遲延或違法

第A節 同時履行抗辯
第B節 使用人
第C節 履行輔助人
第D節 協力行為
第E節 受領遲延
第F節 指示過失
第G節 債務不履行
 第1款 不完全給付
 第2款 給付不能
 第3款 給付遲延
  第A目 驗收結算遲延
第H節 隨附義務(附隨義務)
第I節 承商主張機關濫用權利
   
第14章 轉讓

第A節 契約承擔
第B節 債之移轉
第C節 債務承擔
第D節 債權讓與
第E節 概括承受
    
第15章 終止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第A節 終止契約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第B節 終止契約
 第1款 合意終止契約
 第2款 承商終止契約
  第A目 因機關因素承商未能6個月內開工
  第B目 因機關停工累計逾6個月
  第C目 承商向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第3款 機關終止契約
  第A目 因收回自辦
  第B目 因政策變更
  第C目 承商向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第D目 爭執已施工之價值
  第E目 結算種類
  第F目 機關向承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C節 解除契約
 第1款 承商解除契約
  第A目 因機關停工累計逾6個月
  第B目 承商向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第2款 機關解除契約
  第A目 機關向承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16章 時效及權利行使期間

第A節 時效
 第1款 估驗款
 第2款 保固
 第3款 期間
  第A目 1年
  第B目 2年
  第C目 5年
  第D目 10年
  第E目 15年
第B節 權利行使期間
 第1款 除斥期間
  第A目 機關減少報酬請求權
第C節 監造服務費請求權時效
第D節 依情事變更請求之時效或權利行使期間
   
第17章 爭議處理

第A節 調解
第B節 仲裁
 第1款 仲裁協議是否隨債權讓與移轉
 第2款 仲裁條款獨立原則
 第3款 仲裁費用
 第4款 撤銷仲裁判斷
  第A目 與仲裁協議無關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無資料)
  第B目 逾越仲裁協議範圍( 含未踐行前置程序)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收集准許之裁判要旨)
  第C目 無仲裁協議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無資料)
  第D目 仲裁庭組成違法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無資料)
  第E目 仲裁人違反迴避規定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無資料)
  第F目 仲裁程序違法
   第1項 未使當事人陳述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收集准許之裁判要旨)
   第2項 未行使闡明權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3項 未於法定期間內做成判斷書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4項 未經合法代理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5項 詢問程序未錄音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6項 駁回告知參加仲裁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7項 未進行必要調查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G目 未附理由
   第1項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2項 准許(無資料)
  第H目 內容違法
   第1項 未經當事人合意適用衡平原則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收集准許之裁判要旨)
   第2項 未適用爭點效法理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3項 違反既判力規定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4項 違反其他民事訴訟法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5項 違反契約約定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6項 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7項 違反實體法
    第A小節 不准(收集不准之裁判要旨)
    第B小節 准許(無資料)
  第I目 撤銷部分仲裁判斷
第C節 訴訟
 第1款 公法或私法
  第A目 二元訴訟制度
  第B目 兩階段理論
 第2款 是否受工程會法律意見拘束
 第3款 是否受工程會審議判斷書認定拘束
 第4款 當事人能力
 第5款 當事人適格
 第6款 鑑定
  第A目 不採
  第B目 採用
 第7款 既判力(res judicata)
 第8款 爭點效(issue preclusion)
 第9款 遮斷效(collateral estoppel)

附錄一 法院簡稱對照表
附錄二 本書收錄之97年度公共工程裁判清單
附錄三 名詞索引
附錄四 被援用之司法院解釋、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判例
附錄五 被援用之裁判
附錄六 被裁判宣佈不採用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