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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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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六版)

作者: 林騰鷂
出版社: 三民
出版日期: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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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NT450.00
市场价格: RM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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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不想當奴隸!
  2.憲法是人生的寶貝。沒有憲法,就沒有人生,只有奴命!
  3.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要生存下來,要活得美好,就一定要有好的憲法。
       
  我國憲法本文,仿照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之體系架構,在形式上雖也包括了基本人權、基本政府與基本國策三個建構,但因行憲以來,國家變亂,憲法本文一再被增修、支解,權力制衡機制受到破壞,以致體系架構原本美好的憲法,卻未能保證有美好的憲政。在威權獨裁、民粹操弄之下,幾使我國憲政實況有如希特勒時代下的德國憲政情勢或如同法國學者盧梭所說二百多年前的英國人民一樣,「投完票以後,又變成奴隸!」沒有主權在民,沒有權力分立、制衡機制,也沒有依憲統治、依法行政的貫徹責任政治,使人民變相的成為「金主」、「黑主」的奴隸,而人民的生命安全與生活福祉,也未能獲得周全、完善的照顧與保障。
       
  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爆發之「太陽花學運」及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學生闖入教育部,抗議歷史課綱事件,即在對當前代議政治與憲政異常情形,表示不滿與抗議,其所主張的「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權」、「反抗濫政權」,有其憲政法理上之依據。
       
  本書六版除了將五版發行以來的憲政動態事件,如立法院院長被其政黨開除,撤銷黨籍興訟事件;高中生闖入教育部,抗議歷史課綱事件;地方政府財政破產事件以及多數民眾要求修憲事件等,加以增補並評述以外,也將五版發行以來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新制定的法律如「條約締結法」、「有限合夥法」、「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長期照顧服務法」、「教師待遇條例」、「博物館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以及新修正的法律如「司法院組織法」、「公平交易法」、「法律扶助法」、「公務員懲戒法」、「氣象法」、「審計法」等,在相關章節中補充或修訂,以求本書之新穎性。
       
  本書之撰寫希望能有助於青年學子瞭解什麼是好的憲法、好的憲政,並喚起他們勇於對抗「憲政敵人」及保衛民主憲政的決心,以使他們能獲得國家社會周全、完善的生存照護與充足美好的生活給付,享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權與人生歡樂的生活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獎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獎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家長期招聘事業獎助學者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智權總處副總經理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律師


目錄

六版序
五版序
四版序
三版序
再版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學習憲法之必要性   1
第二節 憲法之意義   2
第三節 憲法之性質   4
第四節 憲法之分類   8
第五節 憲法之特色   10
第六節 憲法之功能   14
第七節 憲法之制定   16
第八節 憲法之調適   17
第一項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實施與廢止   17
第二項 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   18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   21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22
第一項 概 說   22
第二項 國 體   23
第三項 政 體   24
第四項 主 權   25
第五項 國 民   28
第六項 領 土   31
第七項 民 族   33
第八項 國 旗   34
 
第三章 人民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利義務之概說   35
第二節 生存權   39
第三節 尊嚴權   44
第四節 平等權   48
第一項 平等權之意義   48
第二項 平等權之種類   49
第五節 自由權   58
第一項 概 說   58
第二項 人身自由   59
第三項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71
第四項 居住及遷徙自由   74
第五項 意見表現自由   80
第六項 秘密通訊自由   93
第七項 信仰宗教自由   97
第八項 集會自由   102
第九項 結社自由   105
第十項 財產自由   108
第六節 受益權   118
第一項 概 說   118
第二項 經濟上受益權   119
第三項 司法上受益權   124
第四項 行政上受益權   136
第五項 教育上受益權   142
第六項 社會上受益權   146
第七項 文化上受益權   148
第八項 健康上受益權   149
第九項 環境上受益權   150
第十項 消費上受益權   150
第十一項 發展上之受益權   151
第十二項 資訊上之受益權   151
第十三項 休閒上之受益權   152
第七節 主政權   153
第一項 概 說   153
第二項 選舉權   154
第三項 罷免權   155
第四項 創制權   156
第五項 複決權   157
第六項 公民投票權   158
第七項 應考試權   158
第八項 服公職權   159
第八節 人民權利之保障、限制   162
第一項 人民權利之保障   162
第二項 人民權利之限制   166
第九節 人民權利之救濟   170
第一項 概 說   170
第二項 公務員之責任   171
第三項 國家之賠償責任   172
第四項 國家之補償責任   177
第十節 人民之義務   178
第一項 概 說   178
第二項 納稅義務   179
第三項 服兵役義務   182
第四項 受國民教育義務   183
第五項 人民之其他義務   185
第十一節 人民義務之履行   185
 
第四章 國民大會
 
第五章 總 統
第一節 總統之類型   191
第二節 總統之產生   191
第一項 總統之選舉   192
第二項 總統之宣誓   194
第三項 總統之任期   195
第四項 總統之連任   195
第五項 總統之繼任、補選與職權代行   196
第三節 總統之地位   197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   197
第一項 概 說   197
第二項 外交方面之職權   198
第三項 軍事方面之職權   199
第四項 行政方面之職權   199
第五項 立法方面之職權   202
第六項 司法方面之職權   202
第七項 其他方面之職權   204
第五節 總統之責任   207
 
第六章 行政院
第一節 概 說   211
第二節 行政院之地位   211
第三節 行政院之組織   212
第四節 行政院之職權   215
第五節 行政院之責任   220
第六節 行政院與總統及其他四院之關係   221
第七節 行政院與所屬部會之關係   227
 
第七章 立法院
第一節 立法院之地位   231
第二節 立法院之組織   232
第一項 概 說   232
第二項 立法委員   232
第三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244
第四項 立法院之委員會   246
第五項 立法院會議   247
第三節 立法院之職權   248
第一項 概 說   248
第二項 議決法律權   249
第三項 議決預算權   252
第四項 決算審議權   253
第五項 議決戒嚴權   254
第六項 議決大赦、減刑之權   254
第七項 議決宣戰、媾和、條約案之權   255
第八項 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55
第九項 人事任免同意權   256
第十項 質詢權   257
第十一項 提出憲法修正案之權   257
第十二項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爭議之權   258
第十三項 解決自治事項爭議權   258
第十四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   258
第十五項 文件調閱權   258
第十六項 調查權   259
第十七項 以法律對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為準則性規定之權   260
第十八項 憲法增修條文新增之職權   261
 
第八章 司法院
第一節 司法權之由來   263
第二節 司法院之地位   264
第三節 司法院之組織   265
第一項 概 說   265
第二項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265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266
第四項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268
第五項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70
第六項 智慧財產法院   271
第七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   271
第八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72
第九項 司法院內部機關   272
第四節 司法院之職權   273
第一項 司法院職權之擴增   273
第二項 解釋憲法權   274
第三項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   277
第四項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77
第五項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權   278
第六項 司法行政監督權   278
第七項 司法預算獨立權   279
第八項 法律案提案權   280
第九項 暫時處分權   280
第五節 司法官之地位   282
第六節 司法官之保障   284
第一項 一般司法官之保障   284
第二項 大法官之保障   285
 
第九章 考試院
第一節 考試院之地位   287
第二節 考試院之組織   287
第一項 概 說   287
第二項 考試委員   288
第三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288
第四項 考試院會議   289
第五項 考選部及銓敘部   289
第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90
第三節 考試院之職權   291
第一項 概 說   291
第二項 考試權   291
第三項 掌理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權   293
第四項 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權   295
第五項 考銓法律提案權   297
 
第十章 監察院
第一節 監察院之地位   299
第二節 監察院之組織   300
第一項 概 說   300
第二項 監察委員   300
第三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303
第四項 監察院會議   303
第五項 監察院各委員會   304
第六項 審計長   304
第三節 監察院之職權   305
第一項 概 說   305
第二項 彈劾權   306
第三項 糾舉權   307
第四項 糾正權   308
第五項 調查權   309
第六項 審計權   310
第七項 監試權   311
第八項 法律案提出權   311
第九項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權及處罰權   312
第十項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權及處罰權   312
第十一項 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罰權   312
第十二項 對公職人員違反遊說法之調查與處罰權   313
 
第十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節 概 說   315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315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322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概 說   327
第二節 省 制   327
第一項 省之地位   327
第二項 省之組織與職權   328
第三節 縣 制   329
第一項 縣之地位   329
第二項 縣之組織與職權   329
第三項 縣政府與縣議會之關係   331
第四項 縣民之權利與義務   334
第四節 市 制   335
第一項 市之地位   335
第二項 直轄市   336
第三項 市   340
第四項 縣轄市、鄉、鎮   340
第五節 大法官對地方制度之解釋   342
 
第十三章 政權之行使
第一節 概 說   347
第二節 選舉權   348
第三節 罷免權   355
第四節 創制權   358
第五節 複決權   360
第六節 公民投票權   362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意義   369
第二節 基本國策之性質   369
第三節 基本國策之內容   370
第一項 國 防   370
第二項 外 交   372
第三項 國民經濟   373
第四項 社會安全   378
第五項 教育文化   384
第六項 邊疆地區   386
第七項 海外僑民   387
第八項 大陸與港澳事務   388
 
第十五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節 概 說   389
第二節 憲法與法律、命令之關係   389
第三節 憲法之解釋   392
第四節 憲法之修改   392
第五節 憲法之實施   396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附錄四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