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全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修憲後,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司法體系大幅更新;考試院職權重行調整;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構;地方制度「省」改為非自治團體,憲政改革幅度巨大。加上,總統改由公民直接選舉;將內閣制政府要義「倒閣」與「解散」入憲;立法院提憲法修正案交公民投票複決等,都對我國憲政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而行政院為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之地位,是否因總統直接民選、閣揆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以及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等而受到挑戰,更是值得關注的焦點。
作者簡介
陳志華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
憲政改革策劃小組法制組成員
英國地方政府訪問研究
國立臺北大學教授兼任進修暨推廣中心主任
國家文官培訓所講座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憲法的基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