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27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下稱汽燃費),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車輛不斷增加,汽燃費因採隨車徵收制度,相對應徵金額亦持續成長,公路財政已極仰賴其挹注。鑑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燃費經徵業務,其徵收相關制度規章、內部控制、管理作業是否完善,攸關經徵效能及民眾權益甚鉅,每年汽燃費徵收金額亦頗為龐鉅,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為瞭解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燃費經徵業務之情形,爰規劃辦理調查,業經調查竣事,並揭露汽燃費之相關制度規章未盡健全,暨監理機關因移送強制執行程序未完備及執行(債權)憑證管理鬆散,未能有效積極清理欠費案件,致逾徵收時效件數及註銷案件增加,損及國庫權益等情,業已促請交通部及公路監理機關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