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序
自序
【第一編】
前 言/3
第一章/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歷史背景/7
第二節/立法目的/8
第三節/重要內容/8
第二章/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2
第二節/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6
第三節/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20
第四節/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8
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30
第三章/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37
第二節/「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50
第三節/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64
第四節/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9
第四章/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77
第二節/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9
第三節/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85
第四節/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11
第五節/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15
第五章/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21
第二節/「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27
第三節/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35
第四節/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9
第五節/違反平等原則/141
第六章/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45
第二節/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9
第三節/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62
第四節/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71
第七章/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77
第二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82
第三節/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96
第四節/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203
第五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11
第八章/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8
第二節/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8
第三節/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51
第四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62
第九章/結 論
第一節/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85
第二節/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90
第三節/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92
第四節/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295
【第二編 黨產條例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壹、前 言/301
貳、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302
參、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338
肆、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部分/352
【第三編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評釋】
壹、前 言/401
貳、威權時期的「法律不法」?──賴德布魯赫公式能否在臺灣適用無虞?/403
參、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疑點/406
肆、德國特殊背景下所產生之「實質意義法治國」未見大法官釐清/432
伍、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對中國大陸民主法治之負面效應/441
陸、結語──欠缺對歷史之溫情與敬意/443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445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447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