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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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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二版)

作者: 林致平,方瑋晨,黃麗容,廖國翔,李佑均
出版社: 新自然主義
出版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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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目錄

推薦序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現象,而不是正常的老化 古嘉諄
法律保障的是失智者的權力,而不是限制! 林金立
一本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的法律攻略 黃詩淳
法律如何幫助失智症患者家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謝銘洋

策畫者序 法律雖然冰冷,但人的溫暖是相互扶持的曙光 黃馨慧
前言 不可不知的失智症病友法律保障知識

第一章 確診為失智症後
01失智症確診後應該怎麼做?
→聲請輔助宣告、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02如何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誰在什麼狀況下、依什麼程序可以聲請?要準備什麼必要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

03親屬或其他第三人於聲請監護宣告前,能否處分失智症病友財產?
→該處分行為將構成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或是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等情形。

04失智症病友於監護或輔助宣告前,如何防免財產遭到侵奪?
→對不動產可採行「預告登記」,對金融機構可要求「當事人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05失智症病友長時間走失或失蹤該怎麼辦?
→聲請法院宣告,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 (民法第8條)

06如果受監護人已控制失智病情或先前遭誤判,如何撤銷監護宣告?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之。(民法第14條第2項)

第二章 失智症病友行為的法律效果
07失智症病友是否所有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受監護宣告後的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民法第15條、第75條)

08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遺囑?
→若已受監護宣告,即不能作成遺囑;若僅受輔助宣告,須應經輔助人同意;若未受上述宣告,則依作成醫囑當下意識是否清楚判斷。(民法第15條之2)

09失智症病友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時應如何處理?若造成他人傷害,法律上是否須負責?
→可能因犯罪時之精神狀態不罰或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

第三章 失智症病友應由誰照顧?
10確診失智症後,誰有義務照顧失智症病友?
→民法第在民法第1114條、1115條及1116條之1所規定之扶養義務人。

11為什麼法院對失智症病友做監護之宣告時,應選定監護?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之法律上義務。  (民法第1098至1111之1條)

12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考量因素為何?
→會考慮受監護人意見、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

13可以自己預先選擇未來的監護人嗎?
→意定監護,尊重個人自主意志。 (民法第1113之2、3、4、8條)

14監護人在處理監護事務時,可能碰到怎樣的困難,如何維護並行使權利?
→銀行可能拒絕受理監護人提領受監護人之存款。得以「監護信託制度」、「安養照護信託」、「意定監護」因應。(民法第1103條、第1113條)

15若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是否仍須尊重、參酌受監護人之意思?
→受監護人若於意識清楚下所為之明確意思,仍應受尊重。(民法第1112條)

16監護人得否請求報酬?若是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所得請求之報酬數額是否會受到扶養義務之影響?
→法院會依具體個案酌定報酬之金錢額度,子女不因扶養義務而影響其報酬數額。(民法第1104條、第1112條)

17監護人如果不適任應如何處理?
→法院依監護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

18已經有監護人,什麼情況還需要再選任特別代理人?
→當監護人與失智症病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民法第106、1098、1113條、家事事件法第176條)

19什麼是程序監理人?如何與監護人進行職務分工?
→就受監護人的司法程序提供協助,不會取代監護人之職權。(家事事件法第14至16條第1項、第165條)

第四章 失智症病的財產保障
20如何以信託保障生活的養老照護?什麼是安養信託?
→委託受託人管理財產,以支應年長或身心障礙者安養費用,並依信託契約處理財產。(信託法第1條)

21安養信託的內容可否變更?如何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方之同意而變更,終止須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法第3條、第15條)

22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主要規範內容?
→請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信託法第10至12條)

第五章    其他常見實例問題
Q1 失智者被送進醫院或機構照護之後,如遇到醫療需求或緊急,而監護人不是配偶或子女的時候,應該要優先通知配偶子女?還是監護人?誰能夠決定失智者的醫療選擇(同意書誰簽)?
Q2 失智症嚴重時會發生譫妄、躁動,具有攻擊性,此時是否可以無視他的意願拘束其人身自由(例如:使用拘束帶)?
Q3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失智症病友,有無醫療自主權利?醫療選擇是否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
Q4 失智者可以活體移植捐贈器官嗎?
Q5 若失智者(受監護人)的財產都全部花費不剩,監護人必須負擔較多撫養費用與照護責任嗎?
Q6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Q7 失智症病友於應徵工作時,依法是否須主動揭露罹患失智症之事實?

附論 「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是什麼?
附錄 本書案例所提到的法律條文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