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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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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罰

作者: 喬治.梅森
出版社: 暖暖書屋
出版日期: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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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十八世紀英國人凝視遠東中國的刑罰,
今日回顧這二十二幅圖,仍具文化視覺衝擊。
在攝影技術尚未發明的年代,
這些生動的視覺圖像,成為史籍通常不載的珍貴史料。

  十六世紀以降,全球地理大發現情況下,激勵了西方冒險家、傳教士、旅遊家、商人,以及軍人前仆後繼地跑遍全球各角落。這些人把聞見所及的新物事傳回各自母國,將全球各地的知識蒐集齊全,並匯聚於西方公私圖書館。英國軍官梅森於十八世紀末來到中國,在清朝「一口通商」的限制下,生活侷促於廣州一隅,對於初接觸到中國這個異國所展示的奇風異俗,像當時一般西方人一樣,極盡蒐奇獵怪的眼光。

  當時攝影技術尚未發明,西方水手萬里迢迢來到遠東,為了與家人報平安,廣州城郊出現專業畫師替外國人畫肖像的行業,也應買家需求,繪製風景和風俗畫作,作為到此一遊的紀念物。對於亟欲瞭解中國並想打開通商管道的西方人來說,這些異國畫作,也成為西方瞭解、蒐羅和掌握中國物事和知識的一環。

  梅森將他向外銷畫家購買的二十二幅「中國刑罰」畫作,包括:杖刑、擰耳、懸吊、拶指、枷刑、流放、絞刑、斬首等,製成銅版畫並配上文字說明,於一八○一年在倫敦出版,當時引發頗大反響。後來分別在一八○四年、一八○八年、一八二二年和一八三○年,譯為其他語言出版或重印發行。這些活生生發生在日常生活層面,但中國史籍通常不載的珍貴史料,構成極具衝擊性的文化視覺效果。

本書特色

  ◎為彌補梅森文字的不足,由歷史學家盧建榮專文導讀,以宏觀方式帶領讀者理解當時中國的整體情勢及法制文化。

  ◎詳盡的隨文註釋,補充中國法制流變和相關的背景知識。

  ◎另附錄二十張中國刑罰圖片,節錄自同樣來訪中國的馬戛爾尼使團隨團畫家威廉.亞歷山大(William Alexander)和英國傳教士約翰.格瑞(John Henry Gray)的著作,以及明代王圻、王思義父子《三才圖會》中的刑具圖片,作為補充資料。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喬治.梅森(George Henry Mason,1770-1851)


  英國軍官。一七八九年為第三十六軍團中尉、科羅曼德海岸國王陛下部隊的旅長。一七九五年擔任東印度公司組建的第一○二步兵團(皇家馬德拉斯燧發槍團Royal Madras Fusiliers)少校,一八○一年晉升中校。

  一七八九年(清乾隆五十四年),由於健康因素,醫生勸他至廣州療養,因此從印度前往中國南方,在當時唯一對外國人合法開放的廣州市郊居住了一段時間。其間,他出入當地外銷畫家蒲呱的「德齡社」,購買了許多繪有中國各行各業人物及有關中國刑罰的畫作,並收集相關風俗民情的資料。

  梅森在中國逗留幾個月後離開。當時的歐洲人對中國所知甚少,所以最初他只是將這些富含異國情調的畫作和資料向親友展示分享。在收藏十年之後,才在朋友建議下,將畫作配上英法雙語的解說,編輯成兩本書出版:《中國服飾》(The Costume of China,1800)和《中國刑罰》(Punishments of China,1801)。

繪者簡介

蒲呱(Pu Qua)


  廣州外銷畫畫家,本名不詳。約活躍於一七八○至一八○○年這段期間。

  在攝影技術尚未發明的年代,廣州作為「一口通商」的唯一對外口岸,出現一門獨特行業,專門繪製人物肖像、風景和風俗畫作,販售給洋人,作為旅遊中國和餽贈親友的紀念品。

  當時朝廷特許與洋人貿易的廣州十三行,商家主人多捐有官銜,商名帶有「官」字。畫家不敢稱「官」,卻用了與「官」同樣譯音的「Qua」來署名,以抬高身份,亦有「君」或「官人」的尊稱之意。在《中國服飾》一書中,每幅畫作下方皆標有「Pu Qua,Canton,Delin」(蒲呱,廣州,德齡社)字樣。

  蒲呱之外,當時還有林呱(Lam Qua)、庭呱(Tin Qua)、順呱(Sun Qua)、煜呱(You Qua)等畫家。他們以中西合併的畫風,採用西式的透視、明暗和投影,搭配中國的白描手法,來滿足洋人喜好,成就當時廣州販畫市場的風光。一八四○年代攝影技術誕生並進入中國後,才逐步取代外銷畫家的工作,至一八六○年代後風光不再。

譯者簡介

盧依依


  政治系畢,主修思想史,現任出版社編輯。對人性和歷史充滿好奇和不解,只好在書海中尋找答案。譯有《中國服飾》、《中國刑罰》。

 


目錄

盧建榮導讀:世界風雲變幻三百年下中國崛起有望?
前言
1. 地方官面前的罪犯
2. 押解罪犯入獄
3. 帶罪犯受審
4. 罪犯受杖刑
5. 擰犯人雙耳
6. 懸吊之刑
7. 處罰一名船夫
8. 處罰一名口譯員
9. 刑架
10. 拶指
11. 石灰灼眼
12. 鎖在鐵杆上的犯人
13. 木枷之刑
14. 拴於大木塊上之人
15. 囚籠內的犯人
16. 筒刑
17. 割斷犯人腳筋
18. 關押禁錮
19. 流放罪犯
20. 帶犯人執行處決
21. 絞刑
22. 斬首之法

附錄:
1. 枷刑
2. 杖刑
3. 官員當面審訊罪犯
4. 枷或枷項之刑
5. 對上侮慢的懲戒
6. 審訊拷問
7. 審訊拷問
8.[桶枷]
9. 鞭打小偷遊街
10.[連具枷]
11. 犯人示眾於衙門外
12.[立枷]
13.[立枷]
14. 罪犯梟首於南京
15. [犯人乞食]
16. 戴上枷鎖
17.[流放]
18. 鞭打一名姦夫
19. 廣州罪犯首級的安置處
20. 《三才圖會》記載的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