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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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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 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社: 永然
出版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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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宗教界諸多反應,認為該法違反憲法關於宗教自由之規定,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宗教界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並針對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提出建言及看法。

本書特色

  1.評析106年內政部版《宗教團體法》
  2.宗教界對宗教立法一事的看法
  3.學者對宗教立法一事之建言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釋如本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永久名譽理事長
  .法王講堂住持
  .彌陀禪寺住持

釋法藏法師

  .佛教衛星電視慈悲台台長
  .僧伽林楠西萬佛寺方丈

釋宏安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副理事長
  .清涼山護國妙崇寺住持

釋普暉法師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台中慎齋堂住持

釋見引法師

  .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
  .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陳清秀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目錄

王序

《宗教團體法》篇

處處違憲的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釋普暉法師
一、前言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憲法》精神
三、宗教以精神為號召,以人弘教,非財物之組合
四、宗教團體本應擁有人事、財務自主權
五、結語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缺失與應遵循的立法原則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內政部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
三、宗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四、結語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陳清秀教授
一、前言
二、宗教的意義
三、宗教自由
四、宗教團體及其法律地位

道場非營利單位,財務公開將危及道場安全/釋如本法師
一、前言
二、財務公開,無異招蜂引蝶,危及道場安全
三、道場並非營利單位,為何政府要求訂定財會制度?
四、結語

非法人宗教團體將淪為二等公民/釋宏安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劃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即已違憲
三、非法人之宗教團體需繳納各種賦稅
四、「法人」和「非法人」在義務和罰則上並無不同
五、結語

如何妥善訂立合憲之《宗教團體法》?/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三、《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四、為何制定《宗教團體法》?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
六、結語

《宗教基本法》篇

從106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違憲疑慮談《宗教基本
法》的訂定/釋法藏法師
一、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二、為何我們要如此嚴肅地面對宗教立法?
三、《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及《憲法》法理基礎上的明顯過失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宗教自主或侵犯宗教內部事務等條
文略舉
五、宗教界的三項訴求
六、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我國宗教界為何主張訂定《宗教基本法》/釋法藏法師
為何需要《宗教基本法》?
我國宗教法律修訂演變
《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
現實情勢阻礙宗教正常發展契機
訂立《宗教基本法》,確立華人宗教自由領導地位
《宗教基本法》可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我國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藉以確保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
宗教自由
二、國內屢有侵犯宗教自由之法律或行政 命令
三、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附錄
附錄一《宗教團體法》,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
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
對宗教束縛越少,宗教就越能服務社會
宗教與政府間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
《監督寺廟條例》可改成《宗教輔導條例》
宗教立法需謹慎思考
宗教人要走的路還很長
召集各宗教領袖,變成更大的力量
立法須讓宗教人理解並接受
尊重專業,協助老寺廟
訂立《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宗教
立法前應先諮詢宗教界的意見
宗教自救,確保宗教自由
各宗教應分開立法
凝聚共識推出《宗教自由基本法》
附錄二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
歧視宣言
附錄三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
草案(初稿)
附錄四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五為「確保宗教自由,宗教界積極奔走」活動照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