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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簽發與收受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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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簽發與收受Q&A

作者: 陳世雄
出版社: 書泉
出版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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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时间:空运约8~12个工作天,海运约30个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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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NT400.00
市场价格: RM60.84
本店售价: RM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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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輕鬆處理票據問題,
  快速了解各種票據間之差異,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背書塗銷後就一定會影響效力?
  票據一定要本人簽發交付?
  票據可作借貸證明?

  謬論一 被詐騙而簽發支票,可以請求銀行止付款項?
  A:否。在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可以撤銷付款之委託。但可聲請假處分,禁止提示該支票。

  謬論二 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後,即可認定已向債權人請中斷時效?
  A:不是。聲請裁定僅為請求,要待法院將裁定送達發票人。

  謬論三 支票上記載「保證人」字樣,有無保證效力?
  A:無。因支票沒有準用保證規定,票據上記載沒有規定的事項時,不生票據上效力。

  謬論四 背書可以附條件?
  A:不可以。背書有單純性,若背書附條件背書仍生效力,條件視為無記載。

  謬論五 執票人取得給付票據勝訴判決或和解筆錄後,仍僅適用票據請求的短期時效嗎?
  A:不是。請求時效可延長至五年。

  票據已是現在社會取代現金交易非常常見的方式,然而卻也因此造成許多訴訟糾紛。本書就實務上常發生的問題,以淺顯的實例逐一說明,使讀者除了了解票據的種類、簽發方式,及各相關行為效力外,更能學習到當票據交易間發生紛爭時的救濟管道。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世雄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約翰馬歇爾法學院碩士(LLM)

  經歷:最高法院庭長、法官、刑事大法庭法官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副教授

  著作:票據簽發與收受
  民刑事訴訟法大意(與吳光陸、林勝木、楊傳珍合著)
  刑事訴訟法實務與運用
 


目錄

PART 1 總則篇
Q1 票據的種類
Q2 票據要式性之一
Q3 票據要式性之二
Q4 魚歸魚,蝦歸蝦:票據文義性
Q5 票據文義性原則之例外
Q6 票據文義之舉證
Q7 只談現在,不論過去:票據無因性
Q8 牽一髮而動全身:票據獨立性
Q9 票據就是護身符:票據占有性
Q10 大家一齊來:共同簽名的效力
Q11 掛萬漏一:發票時,金額欄漏載「元」或「圓」的效力
Q12 我出錢,你出力:有權代理
Q13 信任就要付出代價:表見代理
Q14 說一豈可作二:越權代理
Q15 無權代理
Q16 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之票據效力
Q17 票據之改寫:更改票據金額或金額以外部分的效力
Q18 空白授權票據
Q19 善意取得票據之效力
Q20 是你不對,我才不付款: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的抗辯
Q21 票據偽造的效力
Q22 票據變造的效力
Q23 票據之喪失
Q24 除權判決
Q25 空白票據之喪失
Q26 除權判決之撤銷
Q27 票據時效
Q28 票款時效與民法時效
Q29 利得償還請求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一
Q30 利得償還請求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二
Q31 票據時效的延長
Q32 背書
Q33 小印章,大學問:商號背書的方式
Q34 背書的生效要件
Q35 你我的事,不要第三者介入: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效力
Q36 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後,再塗銷之記載
Q37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效力
Q38 背書的不可分性及單純性
Q39 背書的連續
Q40 背書的效力
Q41 到期日後背書的效力
Q42 委任取款背書
Q43 背書的塗銷
Q44 背書不連續
Q45 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規定比較
Q46 本(匯)票保證責任
Q47 支票之保證
Q48 追索權的行使
Q49 回頭背書的追索
Q50 承兌的方式之一
Q51 承兌的方式之二
Q52 承兌的限制
Q53 參加承兌
Q54 參加付款
Q55 票據之比較

PART 2 本票
Q56 本票之意義
Q57 本票之請求
Q58 本票請求法院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Q59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Q60 父債子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一
Q61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二
Q62 不是我的票,也要我負責:本票裁定的執行力及救濟之一
Q63 不是我的票,也要我負責:本票裁定的執行力及救濟之二
Q64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一
Q65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二
Q66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三
Q67 票據註記其原因關係之一
Q68 票據註記其原因關係之二
Q69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關係

PART 3 支票
Q70 支票付款人的限制
Q71 支票的提示期限
Q72 支票的追索期限
Q73 支票的提示效力
Q74 提示與時效中斷
Q75 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之一
Q76 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之二
Q77 保付支票
Q78 保付支票之請求權期限
Q79 保付支票與票據保證之不同
Q80 遠期支票
Q81 平行線支票
Q82 普通平行線的撤銷
Q83 特別平行線支票的撤銷
Q84 平行線支票之委任取款背書
Q85 支票執票人對付款人之直接請求權
Q86 人頭支票:票據與刑責之一
Q87 票據與刑責之二

PART 4 票據與救濟
Q88 假扣押
Q89 票據的假處分
Q90 聲請假處分事件原因
Q92 命令起訴
Q92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一
Q93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二
Q94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三
Q95 附帶民事訴訟
Q96 冤屈何處申:管轄法院
Q97 上訴之限制
Q98 債務人財產之查報與執行
Q99 聲明參加分配之程序及效力
Q100 支付命令及利息請求限制

PART 5 附錄
相關法院判決、法規及函釋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2條至第15條規定
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