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聖」者乃:
一次推翻大法官們四次(釋字第471號、第528 號、第567 號、第670 號),「合憲」實則「違憲」解釋憲法,獨步天下、傲視群倫之「憲政聖人」也。
所有法律人作夢都不敢想的事
要能夠推翻大法官們4 次違憲的解釋,才夠資格寫書、出書。
「欠缺道德與良善,專家只不過是一隻訓練有素的狗」這是愛因斯坦之經典名言,美國前大法官Holmes 亦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憲聖豐厚的道德人生經驗,除了良善的拯千萬生民於水火之外,尚且提供予所有大法官們再檲、再練、再教育的機會,並奉勸所有國家領導人,切勿迷信法律萬能,須知「上天不可欺,下民更難虐。」
作者簡介
林宜榮
男,1954 年生,3個孩子。
一、天下第一訟師(憲聖)自序
二、解惑之部:奇摩網站知識十則最佳解答
三、民事訴訟之部:
貢獻予法界及法官學院,二則永遠最佳的負面教材。
上告總統的老師。
法官為奉承上意,故意違反證據法則濫判,其心可殊。
對造律師所不會,超級高明的上訴聲明。
司法奇文共賞,法官經驗不足,寫小說式的判決。
四、行政訴訟之部:
一則值得大書特書,有担當的判決,惜因最高行政法院,
遲延判決,美中不足。
一封永遠無法送達的信。
懼強凌弱,經不起一告,虛有其表的—法務部長陳定南。
踢到鐵板了!
九年陳案,僅開庭二次,合計約40 分鐘,證明憲聖起訴
書寫得入情入理入法,得以果決神速的判決。
五、刑事訴訟之部:
含冤待雪,冤獄一年閉關靈修昇華,憲聖「綠島大學」再
深造,發現憲法中無人所知之寶藏,基督山恩仇記現世版。
六、憲法之部:
( 一) 憲聖聲請之釋字第484 號
司法院降格淪為財政部的「財務院」。
( 二) 為刑事訴訟法第33 條規定違憲,聲請法官提出解釋
憲法不獲,民國96 年修正本法條,證明憲聖之先知
先覺。
( 三) 大法官們解釋憲法不保障人民憲法個人的權利。
證明「大法官們」違憲自定懶惰條款。
( 四) 不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 條規定違憲。
證明「大法官們」無知的玩弄文字遊戲。
令使司法院乖得像258 萬一樣的異議書。
( 五) 簡析憲法第八條第四項之「追究」
發現憲法中之新大陸,未被開發的處女地,證明國
家尚欠人民一部「追究法」。
( 六) 林宜榮代理柯O 海聲請解釋憲法書。
推翻絕對中的絕對,論證所有有關「強制工作」之
法律全部都違憲,證明大法官們從來都不懂不會。
證實「托拉斯形態犯罪組織規模,己非單一檢察官
所能所敢偵查」, 令審檢束手無策,憲聖未卜先知。
( 七) 核爆釋憲,揭發「大法官們」最醜陋的嘴臉。
「大法官們」不會解釋憲法,愚昧無知4 次違憲的
解釋。
七、論定總統馬英九的歷史地位
不僅是「無能」, 而是違背誓詞,奴隸人民,腦殘式的「無
感」。
血染寶島,康熙第二。
一封無法寄出的自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