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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爭點地圖(國家考試、法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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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爭點地圖(國家考試、法研所)

作者: 李涓
出版社: 讀享數位
出版日期: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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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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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涓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目錄

引子 1
一、前言 1
二、傳統的行政法體系總論  何謂行政? 1
三、行政組織 2
四、行政作用 5
五、行政救濟 10
六、以行政行為合法性檢驗為中心的思考方式 14
七、結論 15

Chapter 1行政與行政法 1-1
第一節行政的概念 1-1
第一項 行政的意義 1-1
一、組織意義的行政 1-1
二、形式意義的行政 1-1
三、實質意義的行政 1-2
第二項 行政的特徵 1-3
一、形成性、延續性與未來性 1-3
二、積極性與主動性 1-3
三、公益取向性 1-3
四、受法的支配 1-5
五、具體性與個案性 1-6
六、一體性與層級性 1-6
第三項 行政的分類 1-6
一、組織法觀點下的行政 1-7
二、作用法觀點下的行政 1-8 給付行政是否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1-8
基本權對國庫行為的拘束 1-10
第二節行政法的概念及分類 1-12
一、行政法的概念 1-12
二、行政法的分類 1-12
第三節公私法二元論 1-13
第一項 公私法區分的理論基礎 1-13
第二項 公私法區分實益 1-13
一、基本權利的拘束性 1-14
二、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1-14
三、救濟途徑的決定 1-14
四、強制執行的途徑 1-14
五、損害賠償之依據 1-14
六、基本原則之不同 1-15
第三項 公私法區分理論 1-15
一、以法規所擬保護之利益的種類為分類標準—利益說 1-15
二、以法規所擬規制的法律關係為分類標準—權力說(隸屬說) 1-15
三、以個別法規的歸屬主體為分類標準 1-15
第四項 公私法區分步驟 1-16
一、法規範定性 1-16
二、法律事件定性 1-17
第五項 公私法區分實例 1-18
一、公地放領:私法(釋字第89號理由書) 1-18
二、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間之關係:公法(釋字第628號理由書) 1-18
三、農田水利會成員間之關係:私法(釋字第518號) 1-19
四、公務人員保險事件:公法(釋字第466號) 1-19
五、全民健保 1-19
六、勞工墊償基金:私法(釋字第595號) 1-21
七、工業區管理基金:公法(釋字第515號) 1-21
第六項 雙階理論 1-21
一、雙階理論的概念 1-21
二、雙階理論的類型 1-22
三、對雙階理論的批判 1-24
第四節行政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1-25
一、與憲法的關係 1-25
二、與私法的關係 1-25
三、與刑法的關係 1-26

Chapter 2行政法的法源 2-1
第一節什麼是法源? 2-1
第一項 法源的概念 2-1
一、法源 2-1
二、行政法的法源 2-1
第二項 法規範之概念 2-1
一、法規範 2-1
二、以規範事項作為分類標準 2-1
第三項 法源與法規範 2-2
一、法源與法規範的關係 2-2
二、形式與內容分離 2-2
第二節法源之體系與分類 2-3
第一項 成文法源 2-3
一、憲法 2-3
二、法律 2-3
三、緊急命令 2-4
四、條約 2-5
五、行政命令 2-5
六、自治規章 2-6
第二項 不成文法源 2-6
一、習慣法 2-6
二、法官法 2-7
三、大法官解釋 2-11
四、一般原理原則 2-11
第三節法源之位階 2-22
第一項 法源位階之概念 2-22
第二項 法源位階順序 2-22
一、成文法源之位階順序 2-22
二、不成文法源之位階順序 2-22
第三項 法源適用順序 2-22
一、不同位階法源的適用順序 2-22
二、同位階法源的適用順序 2-22
第四節法源之效力 2-23
第一項 時之效力 2-23
一、法規之生效 2-23
二、法規之失效 2-23
三、法規之暫停適用 2-23
四、法規之溯及既往 2-23
第二項 地之效力 2-24
一、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 2-24
二、全部區域效力與特定區域效力 2-24
第三項 人之效力 2-24
一、原則 2-24
二、例外 2-24
第五節法規範之審查 2-25
第一項 違憲審查 2-25
一、聲請主體 2-25
二、解釋標的 2-25
第二項 違法審查 2-25
一、行政審查 2-25
二、司法審查 2-26
第三項 自治規章之審查 2-26

Chapter 3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兼論行政的自由性 3-1
第一節不確定法律概念 3-1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基本性質 3-1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類型 3-1
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 3-2
四、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 3-2
法院對於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適用應如何審查? 3-2
五、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 3-3
第二節裁量 3-6
一、裁量的概念 3-6
二、裁量的種類 3-7
三、裁量之合法性 3-8
四、裁量之司法審查 3-8
五、裁量瑕疵 3-8
六、裁量縮減 3-9
七、無瑕疵裁量請求權 3-11

Chapter 4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的羈束性 4-1
第一節依法行政原則 4-1
第二節法律優位原則 4-1
一、法律優位原則之意義 4-1
二、「法律」之範圍 4-1
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效果 4-1
第三節法律保留原則 4-2
一、法律保留原則之意義 4-2
二、法律保留原則之理論 4-2
給付行政事項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4-2
三、層級化法律保留 4-3
四、相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之關係 4-4

Chapter 5行政法律關係 5-1
第一節行政法律關係概述 5-1
一、意義 5-1
二、特徵 5-1
第二節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5-1
第一項 人民之權利 5-1
一、權利的產生 5-1
二、權利的類型 5-1
第二項 人民之義務 5-2
一、義務的產生 5-2
二、公負擔 5-2
第三節行政法律關係的成立 5-3
第四節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5-3
第一項 以規範標的為分類標準 5-3
一、關於人之行政法律關係 5-3
二、關於行為之行政法律關係 5-3
三、關於財產之行政法律關係 5-3
四、營造物法律關係 5-3
第二項 以存續時間為分類標準 5-4
一、一時之法律關係 5-4
二、持續之法律關係 5-4
第三項 以規範主體之數量為分類標準 5-4
一、雙面法律關係 5-4
二、多面法律關係 5-4
第四項 特別權力關係 5-4
一、意義 5-4
二、特徵 5-4
三、類型 5-5
四、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理論 5-5
五、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於實務上之發展 5-5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之適用範圍是否限於大學生? 5-7
第五節行政法律關係的變更 5-10
第六節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 5-11
第一項 因法律關係主體之死亡或解散而消滅 5-11
第二項 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 5-11
第三項 因行政處分之廢棄而消滅 5-11
第四項 因履行而消滅 5-11
第五項 因權利之拋棄而消滅 5-11
第六項 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5-11
一、除斥期間 5-12
二、消滅時效 5-12

Chapter 6行政處分 6-1
第一節行政處分的功能 6-1
第一項 行政處分的定義 6-1
第二項 概念分析 6-1
一、行政機關 6-1
二、單方規制行為 6-3
三、具體事件 6-3
營造物利用規則之性質? 6-4
交通號誌(禁制號誌)之性質? 6-4
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律性質(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 6-4
四、法效性 6-5
行業導正之法律性質 6-7
五、外部性 6-7
前階段行為之法律性質 6-8
六、公法性 6-9
第二節行政處分的類型 6-10
第一項 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 6-10
一、下命處分 6-10
二、形成處分 6-10
三、確認處分 6-11
四、區分實益 6-11
第二項 侵益處分、授益處分與雙重效力處分 6-11
一、侵益處分 6-11
二、授益處分 6-11
三、雙重效力處分 6-11
四、侵益處分與授益處分之區別實益 6-12
第三項 終局性行政處分與暫時性行政處分 6-12
一、終局性行政處分 6-12
二、暫時性行政處分 6-12
三、區分實益 6-12
第四項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 6-13
一、裁量處分 6-13
二、羈束處分 6-13
三、區分實益 6-13
第三節行政處分的效力 6-13
第一項 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 6-13
一、外部效力之發生時點 6-13
二、外部效力之內容 6-14
第二項 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 6-14
一、形式存續力 6-14
二、實質存續力 6-14
三、構成要件效力 6-15
四、確認效力 6-15
五、跨程序拘束力 6-16
六、執行力 6-16
第三項 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 6-16
一、意義 6-16
二、實例 6-17
三、概念實益 6-17
第四項 無效之行政處分 6-17
一、定義 6-17
二、法律效果 6-17
三、救濟方式 6-17
第四節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 6-18
第一項 行政處分之容許性 6-18
一、容許性的意義 6-18
二、相關爭議問題 6-18
第二項 形式合法要件 6-19
一、管轄 6-19
二、程序 6-19
三、方式 6-20
第三項 實質合法要件 6-20
第四項 違法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 6-21
一、無效 6-21
二、得撤銷 6-21
三、得補正,未補正者得撤銷 6-21
四、得轉換,未轉換者得撤銷 6-22
五、得更正,未更正者不影響 6-22
六、救濟期間延長 6-22
七、違法但無須撤銷 6-23
第五節行政處分的廢棄 6-23
第一項 廢棄的概念 6-23
一、概念 6-23
二、體系 6-23
第二項 行政處分的撤銷 6-24
一、侵益處分的撤銷 6-24
二、授益處分的撤銷 6-24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是否為列舉之規定?亦即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是否不得職權撤銷? 6-24
第三人授益的侵益處分,第三人得否主張信賴保護? 6-25
三、撤銷之效力 6-25
四、撤銷除斥期間 6-25
「知有撤銷原因」之意義 6-26
第三項 行政處分的廢止 6-26
一、合法侵益處分之廢止 6-26
二、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6-27
三、廢止之效果 6-27
行政機關得否逕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6-27
四、授益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 6-28
第六節行政處分的消滅 6-28
第七節行政處分的轉換 6-28
第一項 意義 6-28
第二項 要件 6-29
一、積極要件 6-29
二、消極要件 6-29
第三項 程序 6-29
一、由行政機關轉換 6-29
二、當事人陳述意見 6-29
第四項 救濟相關問題 6-30
第八節行政處分之附款 6-30
第一項 附款的意義 6-30
第二項 附款之判斷 6-30
第三項 附款容許性 6-30
第四項 附款之種類 6-30
一、種類 6-30
二、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6-31
第五項 附款合法性 6-31
第六項 附款的爭訟途徑 6-31

Chapter 7行政契約 7-1
第一節行政契約之概述 7-1
第一項 意義 7-1
第二項 行政契約之功能 7-1
第三項 行政契約之缺點 7-1
一、監督不易 7-1
二、賤售公權力 7-1
三、濫用公權力 7-2
四、規避依法行政 7-2
私人間可否訂立行政契約? 7-2
第二節行政契約之定性 7-2
第一項 公法性 7-2
一、契約標的兼目的說 7-2
二、契約主體說 7-3
三、契約主體推定說 7-3
第二項 雙方性 7-3
一、區別實益 7-3
二、爭議問題 7-4
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7-4
第三節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 7-6
第一項 依性質或法規得締結 7-6
是否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始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為方式? 7-6
第二項 意思表示合致 7-7
第四節行政契約之生效要件 7-7
第五節行政契約之內容 7-8
第一項 行政契約之類型 7-8
一、學理上契約類型 7-8
二、行政程序法特別規定之契約類型 7-8
第二項 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7-10
一、形式合法性 7-10
第三人的範圍為何?申言之,是否所有涉及到第三人權利之契約皆要同意始生效力? 7-10
行政契約之書面是否以事實上單一文書為必要?(文書單一性) 7-11
二、實質合法性 7-13
三、違法之效果 7-13
第六節契約關係變動 7-14
第一項 契約之指導或協助 7-14
一、法理基礎:指導與控制權理論 7-14
二、要件 7-14
三、行政程序法第144條之妥當性爭議 7-14
第二項 契約外公權力行使 7-14
一、法理基礎:王的行為理論 7-15
二、要件 7-15
三、程序 7-15
第三項 因公益而調整或終止契約 7-15
一、法理基礎:公益優先原則 7-15
二、要件 7-15
三、法律效果 7-16
第四項 情事變更(行程§147) 7-16
一、法理基礎:情事變更原則 7-16
二、要件 7-16
三、法律效果 7-16
第七節行政契約之消滅 7-17
第一項 終止 7-17
第二項 解除 7-17
第三項 契約目的達成 7-17
第八節行政契約之爭議解決 7-18
第一項 自願執行約款 7-18
一、意義 7-18
二、要件 7-18
三、法律效果 7-19
第二項 行政訴訟 7-20
一、請求締結契約(行政機關拒絕與人民締約之決定) 7-20
二、請求履行契約義務 7-21
三、請求調整契約 7-21
四、請求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條以下規定而生之損失補償 7-21
五、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與否 7-21
六、第三人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行程§140Ⅰ之情形) 7-21

Chapter 8行政命令 8-1
第一節法規命令 8-1
第一項 法規命令的意義 8-1
第二項 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 8-2
一、形式合法要件 8-2
二、實質合法要件 8-2
三、訂定法規命令之裁量範圍的界定 8-4
四、司法審查 8-4
第三項 法規命令違法的法律效果 8-5
第二節行政規則 8-7
第一項 行政規則的意義 8-7
第二項 行政規則的類型 8-7
一、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 8-7
二、解釋性行政規則 8-7
解釋函令之變更如何處理? 8-8
三、裁量性行政規則 8-9
第三項 行政規則的合法要件 8-9
一、形式合法要件 8-9
二、實質合法要件 8-9
第四項 行政規則的效力 8-10
一、內部效力 8-10
二、間接對外效力 8-10
第三節職權命令 8-11
第一項 職權命令的意義 8-11
第二項 職權命令的合憲性 8-11
職權命令是否合憲,學說上有二互相補充的理論 8-11
第三項 職權命令的適用範圍 8-11
第四節行政命令的監督 8-12
第一項 國會監督 8-12
一、法規命令 8-12
二、職權命令 8-13
第二項 司法監督 8-13
一、大法官 8-13
二、普通法院 8-13

Chapter 9行政事實行為 9-1
第一節事實行為 9-1
第一項 意義 9-1
第二項 類型 9-1
一、日常實行活動的事實行為 9-1
二、執行的事實行為 9-1
三、提供資訊的行為 9-1
四、通報行為 9-2
五、非正式行政協議 9-2
第三項 合法性要件 9-2
一、容許性 9-2
二、形式合法性 9-2
三、實質合法性 9-2
第四項 事實行為之救濟 9-2
一、結果除去請求權 9-2
二、訴訟途徑 9-2
第二節行政指導 9-4
第一項 概念 9-4
第二項 類型 9-4
一、助成之行政指導 9-4
二、規制之行政指導 9-5
三、調整之行政指導 9-5
第三項 合法性要件 9-5
一、形式合法要件 9-5
二、實質合法要件 9-5
第四項 救濟 9-5

Chapter 10行政罰 10-1
第一節行政罰之意義及特徵 10-1
第一項 意義 10-1
一、學理上的意義 10-1
二、實定法上的意義 10-1
第二項 特徵 10-1
一、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 10-1
二、以違反行政義務之一般人民為處罰對象(排除懲戒罰) 10-1
三、以刑罰以外之處罰為手段(排除行政刑罰) 10-1
四、具制裁性質 10-1
五、行政罰為不利處分 10-2
六、對過去行為所為之非難或處罰(排除執行罰) 10-2
第二節行政罰及其相鄰概念 10-2
第一項 行政刑罰 10-2
第二項 行政執行罰 10-2
第三項 懲戒罰 10-3
第四項 行政秩序罰 10-3
第三節行政罰法的定位 10-3
行政罰法的定位為何? 10-3
第四節行政罰法上的重要原則 10-4
第一項 處罰法定原則 10-4
一、意義 10-4
二、爭議問題 10-4 法規命令是否得作為處罰人民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依據? 10-4
第二項 便宜原則 10-5
一、意義 10-5
二、要件 10-5
三、效果 10-5
四、學說批評 10-5
第三項 有責性原則 10-5
第四項 比例原則 10-6
一、意義 10-6
二、事由 10-6
第五項 不溯及既往原則 10-7
第六項 從新從輕原則 10-8
一、意義 10-8
二、相關問題 10-8
第五節行政罰的類型 10-8
第一項 實定法所規定之類型 10-8
一、罰鍰 10-8
二、沒入 10-8
三、裁罰性不利處分 10-9
第二項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區別 10-10
第六節行政罰的成立 10-12
第一項 構成要件 10-12
一、行為 10-12
藉由契約運用第三人協助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的情形,關於原本負有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就(導因於該被運用之第三人的)行政法義務違反之故意或過失有無的認定,應如何處理? 10-13
二、行為人 10-14
三、義務違反 10-15
系爭義務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 10-16
第二項 違法性 10-17
第三項 罪責 10-17
一、責任條件 10-17
行政機關得否作為行政罰之對象? 10-19
二、責任能力 10-19
未成年人依法應履行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惟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不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而履行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如法定代理人未代為履行該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致該未成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時,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否受罰? 10-20
三、禁止錯誤 10-20
第七節行政罰的裁處程序 10-21
第一項 出示職務證件 10-21
第二項 強制性權力的賦予 10-21
第三項 保全程序—物之扣留 10-21
第四項 裁處之正當程序 10-21
一、陳述意見 10-21
二、聽證 10-22
第五項 裁處書之製作 10-22
第八節行政罰的競合 10-22
第一項 與行政罰之競合 10-22
一、法規競合 10-22
二、想像競合 10-23
第二項 與刑罰之競合 10-29
第九節裁處權時效 10-30

Chapter 11行政程序 11-1
第一節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 11-1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 11-1
第二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 11-2
一、受告知權 11-2
二、聽證權 11-2
三、公正作為義務 11-3
四、說明理由義務 11-3
五、資訊公開 11-3
第二節行政程序法 11-4
第一項 共通程序 11-4
一、意義 11-4
二、類型 11-4
三、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11-4
四、適用範圍 11-5
行政程序法第3條所規定機關之行政行為是否完全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11-6
事項除外之商榷 11-6
五、程序主體 11-7
六、程序進行 11-8
七、程序行為之救濟(程序行為理論) 11-17
第二項 行政處分之作成程序 11-18
一、通知處分相對人 11-18
二、陳述意見 11-18
三、聽證 11-18
四、說明理由 11-19
五、救濟教示 11-19
第三項 行政處分的程序重新進行 11-19
一、制度目的與概念 11-19
二、程序的開啟 11-20
三、程序要件 11-20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意義為何? 11-21
四、實體要件 11-22
五、重新進行申請的審查及決定 11-22
第四項 行政契約的相關程序規定 11-23
一、事先公告 11-23
二、陳述意見 11-23
第五項 法規命令的相關程序規定 11-23
一、訂定之提議 11-23
二、公告 11-23
三、陳述意見 11-23
四、聽證 11-24
五、核定後發布 11-24
六、送交立法院 11-24
第三節行政計畫 11-24
第一項 意義 11-24
第二項 類型 11-24
一、以計畫之範圍為區分標準 11-24
二、以計畫之時間長短為區分標準 11-24
三、以計畫效力為區分標準 11-25
四、以計畫結果為區分標準 11-25
五、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類型 11-25
第三項 程序 11-25
第四項 效力 11-26
第四節行政執行法 11-26
第一項 行政執行基本概念及體系 11-26
一、基本概念 11-26
二、行政執行之體系 11-27
第二項 執行機關及協助機關 11-28
一、執行機關(行執§4) 11-28
二、協助機關(行執§6) 11-28
第三項 行政執行之原則 11-28
一、比例原則 11-28
二、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11-29
三、便宜原則 11-29
第四項 行政執行之程序 11-29
一、執行時間限制 11-29
二、人員身分識別 11-29
三、執行時效 11-29
四、申請終止執行 11-30
原移送機關有無申請終止執行之權利? 11-30
第五項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11-30
一、基本概念 11-30
二、種類 11-30
三、執行機關 11-31
 移送機關將案件移送至執行機關後,得否任意撤回之? 11-31
四、執行要件 11-31
五、執行方法 11-31
第六項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11-33
「依法令」是否係指單純法令即可課予相對人行為義務? 11-34
「指定人員」之意義為何?換言之,是否容許行政機關自力代履行? 11-34
處怠金是否以不具可替代性之義務為限? 11-35
第七項 即時強制 11-37
一、即時強制之意義 11-37
二、即時強制之要件 11-37
三、即時強制之方法 11-37
四、即時強制之救濟 11-37
第八項 行政執行措施之相關權利救濟 11-38
一、聲明異議 11-38
二、聲明異議之規範意旨 11-38
三、聲明異議之要件 11-38
四、聲明異議之處理 11-39
五、聲明異議之救濟可能 11-39
是否仍須踐行訴願前置主義?申言之,是否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1-39
六、債務人異議之訴 11-40
第五節資訊公開 11-41
第一項 政府資訊公開法 11-41
一、立法目的 11-41
二、適用範圍 11-42
三、政府資訊 11-42
四、公開方式與原則 11-42
五、主動公開 11-42
六、被動提供 11-43
七、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政資§18) 11-43
第二項 行政程序法關於資訊公開之規定 11-44
第三項 資訊公開請求權 11-44
第四項 相關法規之競合關係 11-46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11-46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與檔案法 11-46

Chapter 12訴願法 12-1
第一節訴願之定位 12-1
第一項 意義 12-1
第二項 性質 12-1
一、行政程序說(多數說) 12-1
二、準司法程序說 12-1
第三項 功能 12-2
第二節訴願合法要件 12-2
第一項 訴願主體相關要件 12-2
一、訴願當事人能力 12-2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限於與人民立於同一之地位時,始得提起訴願? 12-2
行政機關得否提起訴願? 12-3
二、訴願行為能力 12-3
三、訴願權能(當事人適格) 12-4
四、複數訴願人 12-6
第二項 訴願程序相關要件 12-7
一、訴願類型 12-7
訴願法第2條僅規定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願,漏未規定拒為分之課予義務訴願,是以拒為處分之情形應循何種訴願類型提起訴願? 12-8
二、訴願利益 12-8
三、法定不變期間 12-12
四、依一定程式提出訴願 12-12
第三項 訴願管轄機關相關要件 12-14
一、管轄機關之認定 12-14
二、管轄之型態 12-14
三、管轄之移轉 12-16
第四項 提起訴願之效力 12-19
一、繫屬效力 12-19
二、無延宕效力 12-19
第三節訴願審理 12-19
第一項 原處分機關之重新審理 12-19
提起訴願之後,原處分行政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其行為究屬何一性質? 12-20
第二項 訴願審理之原則 12-20
第三項 訴願管轄機關之審理方式與基準 12-20
一、程序之審理 12-20
二、實體之審理 12-20
第四項 訴願審理之範圍 12-21
一、一般事件之審理 12-21
二、地方自治事務之審理 12-21
三、違反作為義務之審理 12-21
第五項 訴願審議委員會 12-21
一、性質 12-21
二、組成 12-21
三、決議方式 12-21
四、訴願審議紀錄 12-22
五、迴避 12-22
第四節訴願決定 12-22
第一項 訴願決定的類型 12-22
一、不受理決定(訴願§77) 12-22
二、無理由決定 12-22
三、有理由決定 12-23
四、職權撤銷 12-23
第二項 訴願程序之違法判斷基準時 12-23
一、準司法程序 12-23
二、行政程序 12-23
第三項 訴願決定之效力(訴願§§95、96) 12-23
原處分機關可否維持已撤銷之原處分的見解? 12-24
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決定不得表示不服,然於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原處分機關時,其是否得對訴願決定表示不服? 12-24
第四項 訴願決定之救濟 12-24
第五節訴願之再審 12-25
第六節暫時權利保護 12-26
停止執行之效力為何? 12-26

Chapter 13行政訴訟法 13-1
第一節行政訴訟法上基本原則 13-1
第一項 處分權主義 13-1
第二項 職權主義 13-1
第三項 職權探知主義 13-1
第四項 職權進行主義 13-1
第五項 言詞審理主義與書面審理主義 13-1
第六項 自由心證主義 13-2
第二節審判權 13-2
第一項 公法上爭議 13-2
一、概括主義 13-2
二、除外規定 13-2
第二項 審判權恆定原則 13-3
一、不因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喪失審判權 13-3
二、避免當事人更行起訴造成法院困擾 13-3
第三項 審判權衝突 13-3
一、意義 13-3
二、類型 13-3
三、審判權衝突之解決 13-4
第三節實體裁判要件 13-5
第一項 訴訟類型 13-5
一、概述 13-5
何謂一般形成之訴,其是否具存在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13-7
二、撤銷之訴的實體裁判要件 13-7
「隔離的撤銷訴訟」是否具容許性? 13-10
三、課予義務之訴的實體裁判要件 13-11
四、一般給付之訴 13-16
「預防性不作為之訴」之容許性? 13-19
五、確認之訴的實體裁判要件 13-20
六、其餘訴訟相關規定 13-28
行政訴訟法第7條是否為獨立訴訟類型? 13-29
第二項 管轄權 13-31
一、以原就被原則 13-31
二、管轄恆定原則 13-31
第三項 當事人 13-31
一、當事人的概念 13-31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所謂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所指為何? 13-32
二、當事人能力 13-32
三、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 13-33
四、訴訟能力 13-35
五、複數當事人 13-36
第四項 訴之利益 13-40
第四節判決 13-40
第一項 判斷基準時 13-40
一、撤銷訴訟 13-40
二、課予義務之訴、一般給付之訴 13-41
三、確認之訴 13-42
第二項 判決類型 13-42
一、撤銷之訴的判決 13-42
二、課予義務之訴的判決 13-43
三、一般給付之訴的判決 13-44
四、確認之訴的判決 13-44
第三項 判決拘束力 13-45
一、既判力客觀範圍 13-45
二、既判力主觀範圍 13-45
第五節和解 13-45
第六節暫時權利保護 13-46
第一項 假扣押 13-46
一、意義 13-46
二、要件 13-46
第二項 假處分 13-46
一、意義 13-46
二、假處分之要件 13-47
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 13-47
四、假處分聲請之禁止 13-48
第三項 暫時停止執行 13-48
一、意義 13-48
二、要件 13-48
三、審理 13-49
是否准許人民聲請停止執行之審理? 13-49
四、裁定 13-49
停止執行之效力為何? 13-49

Chapter 14國家責任法 14-1
第一節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14-1
第一項 權利保護機制的區分 14-1
一、第一次權利保護 14-1
二、第二次權利保護 14-1
第二項 權利保護機制的選擇順序 14-1
一、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14-1
二、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14-2
三、行政訴訟法第12條 14-2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是否為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之明文規定? 14-2
第二節國家賠償法 14-4
第一項 國家賠償的法理基礎 14-4
一、代位責任論 14-4
二、自己責任論 14-5
代位責任論與自己責任論之區別實益為何? 14-5
第二項 國家賠償請求權 14-5
一、人的責任 14-5
國家賠償法上之「不法」與行政訴訟法上之「違法」意義是否相同? 14-11
忽視判例是否為有過失? 14-12
二、物的責任 14-13
公共設施之認定是否以「驗收」為必要? 14-14
公營公用事業(如台電)所設置管理之公共設施是否為本法之公共設施? 14-14
「欠缺」之認定標準? 14-15
第三項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14-18
一、當事人 14-18
外國人得否於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14-18
無國籍之人得否於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14-18
二、請求程序 14-20
若就損害賠償之事實已達成協議,然就金額仍有爭執,於提起訴訟時,法院是否得審查行為之不法性? 14-20
三、方法與範圍 14-21
四、時效 14-21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與公務員侵權責任競合之處理 14-22
第四項 國家求償權 14-22
一、請求權基礎 14-22
二、求償權時效(國賠§8Ⅱ) 14-22
三、求償範圍(國賠細則§41) 14-23
四、求償限制(國賠§13) 14-23
第三節損失補償法 14-23
第一項 基本概念 14-23
一、概念定義 14-23
二、基礎理論:特別犧牲理論 14-23
第二項 損失補償體系 14-24
一、財產權 14-24
二、財產權以外之權利 14-24
第三項 請求權成立要件 14-24
一、因公權力行為所生之損失 14-24
二、因合法行為所生之損失 14-24
三、財產權及其以外之權利受有損失 14-24
四、損失達特別犧牲之程度 14-24
何種程度始為特別犧牲? 14-25
五、補償法定原則? 14-26
損失補償是否須有法令作為依據? 14-26
第四項 公用徵收 14-27
一、意義 14-27
二、標的 14-27
三、目的 14-27
四、要件 14-27
五、補償原則 14-27
第五項 現行法關於補償之規定 14-28
一、信賴補償(行程§§120、126) 14-28
二、即時強制之補償(行執§41) 14-28
三、刑事補償法之規定 14-28
第四節其他國家責任型態 14-28
第一項 結果除去請求權 14-28
一、意義 14-28
二、類型 14-28
三、要件 14-29
四、請求範圍 14-29
第二項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4-29
一、意義 14-29
二、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 14-29
三、返還客體與範圍 14-32
四、請求權基礎 14-32
第三項 公法上無因管理 14-34
一、意義 14-34
二、要件 14-34
三、公法上無因管理與民法上無因管理之區別 14-34
第四項 公法上危險責任 14-34

Chapter 15行政組織法 15-1
第一節行政組織法之意義與重要原則 15-1
第一項 行政組織法之意義 15-1
第二項 行政組織法上之重要原則 15-1
一、民主國原則 15-1
二、法治國原則 15-2
三、地方自治保障 15-2
四、基本權的程序與組織保障功能 15-3
第二節行政組織的單位 15-4
第一項 行政主體 15-4
一、意義 15-4
二、類型 15-4
第二項 機關 15-7
第三項 行政機關 15-7
第四項 職稱 15-8
第三節行政組織之管轄與控制 15-8
第一項 管轄 15-8
一、管轄權之意義 15-8
二、管轄之類型 15-9
第二項 管轄權變動 15-9
一、意義 15-9
二、類型 15-9
委任或委託後,原管轄機關是否因此喪失管轄權? 15-11
三、管轄權變動的合法要件 15-11
第三項 對行政組織的控制 15-12
一、制度上之控制 15-12
二、規範上之控制 15-13
三、財務上之控制 15-13
第四節行政組織型態 15-14
第一項 傳統組織型態(層級式行政組織) 15-14
一、意義 15-14
二、特徵 15-14
第二項 新興組織型態 15-15
一、獨立機關 15-15
二、私法形式之行政組織 15-15
三、行政法人 15-16
四、公私協力型行政組織 15-16
第五節民營化 15-16
第一項 意義 15-16
何謂「去任務化」? 15-16
第二項 類型 15-16
一、組織民營化 15-16
二、任務民營化(實質民營化) 15-16
三、功能民營化 15-17
第六節地方自治 15-19
第一項 地方自治的意義 15-19
第二項 自治行政的概念 15-19
第三項 地方自治的本質 15-20
第四項 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 15-22
一、領域高權 15-22
二、組織高權 15-22
三、行政高權 15-22
四、人事高權 15-22
五、計畫高權 15-23
六、財政高權 15-23
七、地方立法權 15-23
第五項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15-24
一、意義 15-24
二、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分步驟 15-24
第六項 地方法規 15-24
一、地方法規的概念 15-24
二、地方法規的類型 15-24
三、地方法規的形式合法要件 15-25
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5項,地方行政機關怠於發布自治法規時,地方立法機關得代其發布,然若地方立法機關亦怠於發布時,該條例是否、如何生效? 15-25
四、地方法規的實體合法要件 15-26
自治條例可否制定行政裁罰之規定? 15-29
 若法律明文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執行性規定時,地方立法機關得否逕以自治條例對該等事項加以規範? 15-29
法律中已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各該事務管轄權之範圍時,地方自治團體可否於自治條例中,建立變更法律所定管轄之依據,將事務委任於下級機關? 15-30
第七項 地方自治監督 15-31
一、地方自治監督之法理架構 15-31
地方制度法第75條將委辦事項納入合法性監督是否妥當? 15-33
地方制度法第76條所定代行處理之標的,是否涵蓋所有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15-34
二、自治法規之司法監督 15-34

Chapter 16公務員法 16-1
第一節公務員之定義 16-1
第二節公務員法律關係 16-1
第一項 成立 16-1
一、進用 16-1
二、進用之法律性質 16-1
三、任用之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 16-2
第二項 變更 16-2
一、轉任(任用§16) 16-2
二、調任(任用§18) 16-2
三、停職 16-2
第三項 消滅 16-3
一、辭職 16-3
二、免職 16-3
三、撤職(懲戒§9Ⅰ①) 16-3
四、資遣(任用§29) 16-4
五、死亡 16-4
六、退休 16-4
七、解除公職(國籍§20) 16-4
八、廢除進用(任用§§20Ⅱ、28Ⅱ) 16-5
九、任期屆滿 16-5
十、罷免 16-5
第三節現行法下的公務員 16-6
第一項 最廣義公務員 16-6
第二項 廣義公務員 16-6
第三項 狹義公務員 16-6
第四項 最狹義公務員 16-6
第五項 無法歸類之公務員法規範 16-6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 16-6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 16-7
第四節(狹義)公務員的種類 16-7
第一項 政務官與事務官 16-7
一、意義 16-7
二、區分實益 16-7
第二項 行政官與司法官 16-8
一、意義 16-8
二、區分實益 16-8
第三項 文官與武官 16-8
一、意義 16-8
二、區分實益 16-8
第四項 普通職公務員與特別職公務員 16-8
一、意義 16-8
二、區分實益 16-8
第五項 國家公務員與地方公務員 16-9
一、意義 16-9
二、區分實益 16-9
第五節公務員之權利與義務 16-9
第一項 公務員之權利 16-9
一、身分保障權(永業原則) 16-9
二、俸給請求權 16-9
三、退休金請求權 16-10
四、撫卹金請求權(照顧原則) 16-11
五、參加保險權 16-12
六、費用請求權 16-12
七、休假權 16-12
八、結社權 16-12
九、涉訟輔助權 16-12
十、晉陞權 16-13
十一、職務安全請求權(保障§19) 16-13
第二項 公務員之義務 16-13
一、忠誠義務 16-13
二、服從義務 16-14
三、保密義務(公服§4) 16-15
四、保持品位義務(公服§5) 16-15
五、不得圖利義務(公服§6、利益衝突迴避法§7) 16-15
六、禁止經商或投機(公服§13) 16-15
七、禁止違法兼職(公服§14) 16-15
八、競業禁止(公服§14-1:旋轉門條款) 16-15
九、申報財產義務(財產申報§2) 16-17
十、行政中立義務 16-17
十一、迴避義務(公服§17、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6-17
第六節公務員之責任 16-18
第一項 懲戒責任 16-18
第二項 懲處責任 16-18

Chapter 17公物法 17-1
第一節公物之意義 17-1
第一項 最廣義之公物 17-1
一、意義 17-1
二、分類 17-1
第二項 廣義之公物 17-2
第三項 狹義之公物 17-2
第二節公物之分類 17-2
第一項 公有公物與私有公物 17-2
第二項 絕對公物與相對公物 17-2
第三項 自然公物與人工公物 17-3
第四項 一般公物與特別用物 17-3
第三節公物之特性 17-3
第一項 融通性之限制 17-3
第二項 強制執行之限制 17-3
第三項 取得時效之限制 17-3
第四項 公用徵收之限制 17-4
第四節公物利用關係之成立與消滅 17-4
第一項 公物利用關係之成立 17-4
一、因意思表示而成立 17-4
二、因取得時效而成立 17-5
第二項 公物利用關係之消滅 17-6
第五節公物之利用 17-6
第一項 意義 17-6
第二項 類型 17-6
一、一般利用 17-6
二、許可利用 17-6
三、特許利用 17-6
四、習慣利用 17-7
五、私法利用 17-7
第三項 一般利用權利 17-7
一、問題意識 17-7
二、學說理論 17-7
三、特殊問題:沿路居民權與沿路居民利用 17-8
第六節公營造物 17-8
第一項 定義 17-8
一、通說 17-8
二、少數說 17-8
第二項 類型 17-9
一、以利用時間長短區分 17-9
二、以利用人之範圍區分 17-9
第三項 公營造物利用的法律性質 17-9
一、特別權力關係 17-9
二、行政法上債之關係 17-9
第四項 利用關係 17-9
一、行政機關享有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17-9
二、人民享有對於公營造物之利用請求權之情形 17-10
第五項 利用規則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