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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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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作者: 黎民
出版社: 志光保成
出版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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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

  使用功效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改版差異
  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

本書特色

  .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
  .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
  .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
  .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黎民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中心 
  台北縣政府公務員訓練班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催收實務班兼任講師
 


目錄

◎第壹編 緒論/001
第一章 破產制度/003
第一節 個別執行與一般執行之區別/004
第二節 破產制度之社會機能/010
第三節 類似破產之制度/012
第四節 破產制度之缺點/015
第二章 破產法/017
第一節 破產法之制定原理/019
第二節 破產法之性質/021
第三節 破產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023
第四節 破產法之立法主義/025
第五節 破產法之晚近趨勢/032

◎第貳編 本論/035
第一章 總則(§1~§5)/037
第一節 和解與破產之共同要件/037
第一項 形式要件-管轄法院之裁定/038
第二項 實質要件/039
第一款 原因要件/039
第二款 多數債權人存在/045
第三款 須債務人有財產/048
第三項 能力要件/050
第二節 管轄法院/054
第三節 效力範圍/058
第一項 對人的效力/058
第二項 對地的效力/060
第三項 準用法則/062
第二章 和解(§6~§56)/067
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067
第一項 要約程序/067
第一款 和解聲請之要件/069
第二款 和解聲請之審查/075
第三款 和解聲請之效力/077
第四款 和解聲請之撤回/084
第二項 許可程序/087
第一款 法院之裁定/088
第二款 和解債權/091
第三款 申報債權程序/093
第四款 監督人/094
第五款 監督輔助人/095
第三項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099
第四項 終結程序/108
第一款 不認可裁定/110
第二款 認可裁定/115
第三款 其他終結事由/126
第二節 商會之和解/127
第一項 商會和解概述/129
第二項 商會和解開始要件/130
第三項 商會和解程序開始/133
第四項 商會和解程序終結/136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139
第一項 撤銷和解/141
第二項 撤銷讓步/146
第三項 撤銷和解與讓步之區別/148
第三章 破產(§57~§151)/151
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果/151
第一項 宣告之程序/151
第一款 開始原因/154
第二款 法院之審查/161
第三款 法院之裁定/167
第二項 宣告之效力/178
第一款 破產法上之效果/181
第二款 破產法外之效果/196
第三項 撤銷權/197
第一款 撤銷權之概念/199
第二款 撤銷權之行使/202
第三款 撤銷權之客體/206
第四款 撤銷權之效果與消滅/210
第五款 對於轉得人之撤銷/211
第二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213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構成/218
第一款 破產財團之概念/218
第二款 破產財團之範圍/222
第三款 破產財團之法律性質/224
第四款 財團債權/225
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管理/237
第一款 破產管理人/237
第二款 監查人/247
第三節 破產債權/257
壹、依破產程序行使者/257
第一項 破產債權之概念/262
第二項 破產債權之行使/268
第三項 破產債權之範圍/274
第四項 破產債權之受償順序/288
貳、非依破產程序行使者/290
第一項 別除權/290
第一款 別除權之意義/292
第二款 別除權之特性/292
第三款 別除權之法律性質/293
第四款 別除權之基礎權利/294
第五款 別除權之行使方法/305
第二項 取回權/317
第一款 一般取回權/318
第二款 特別取回權/323
第三項 抵銷權/334
第一款 抵銷權概說/335
第二款 抵銷權之適用範圍/337
第三款 抵銷權之擴張/340
第四款 抵銷權之限制/345
第五款 抵銷權之行使/347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353
第一項 債權人會議之性質/355
第二項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356
第三項 債權人會議之開議/357
第四項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358
第五項 破產債權之爭議/365
第五節 調協/375
第一項 概說/377
第二項 調協程序之進行/379
第一款 要約程序:調協計劃之提出/379
第二款 調協計劃之審查/386
第三款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之決議/387
第四款 終結程序:法院之裁定/388
第三項 調協之效力/390
第一款 效力發生與破產終結/390
第二款 實體法上之效力/393
第四項 調協之失效/397
第一款 撤銷調協/397
第二款 撤銷調協讓步/397
第三款 破產程序之再實施/398
第四款 新破產宣告/399
第五項 調協與和解之區別/400
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與終結/405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變價/407
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分配/409
第一款 中間分配/410
第二款 最後分配/418
第三款 追加分配/421
第三項 破產程序之終結/422
第七節 復權/431
第一項 復權之意義/431
第二項 復權之程序/432
第一款 復權之要件/432
第二款 復權之手續/433
第三項 復權之效力及撤銷/435
第四章 罰則(§152~§159)/439
第一節 概說/440
第二節 破產犯罪/441
第一項 義務違反罪/441
第二項 詐欺破產罪/443
第三項 詐欺和解罪/444
第四項 過怠破產罪/445
第五項 和解及破產賄賂罪/447
第一款 受賄罪/447
第二款 行賄罪/448